
终审法院今日驳回一宗有关路环非法工程之上诉,土地工务运输局对此表示欢迎,并会执行法院判决。
被判予败诉的当事人於路环民国马路旁侧的一幅土地上非法兴建一座以钢筋混凝土构成的楼宇,土地工务运输局稽查人员在2009年3月巡查时发现该个案后,已即场着令当事人停止进行中的工程。局方其后要求当时人须在指定期限内拆卸非法工程,否则会采取跨部门联合行动,唯当事人没有理会,并指其已占有该土地约四十年,并先后向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两次上诉先后被两法院驳回
中级法院於2010年7月22日裁定上诉人败诉,当事人不服判决,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但亦被终审法院驳回。
上诉人声称已占有该土地约四十年,应当以时效取得的方式取得有关土地的所有权,但终院对此作出否决。终院指出,该院曾在四次的裁决中,就澳门的土地制度和对《基本法》第七条规定的解释和适用作过论述。而该个案的上诉人虽声称拥有该土地数拾年,可却没有出示拥有该不动产的任何合法文件。
终院并指出,根据基本法第七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於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回归前未确定视作国家土地
但考虑到尊重和保护澳门原有的少部份私有土地,在此原则下允许例外情况,即继续承认原来的拥有私有土地的权利。但这例外情况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该私有土地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
由於上诉人至澳门特区成立前仍未能确认其声称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因此,该幅土地已视为国家所有,故驳回其上诉。
土地工务运输局将於稍后执行法院裁决,拆除该非法建筑物。
有途径供居民申请楼宇维修
局方亦重申,政府一直关注路环旧城区居民的居住问题,对於在特区成立前已在离岛涉及沙纸契地段上居住的人士,政府会以实事求是的方式,按现行法例的规定,让他们可继续在原来地方居住。因此,在遵循不影响路环旧城区的公共设施以及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以符合情理、实事求是的态度,按先后缓急、先易后难的方向逐一处理路环旧市区原居民的居住问题。
为协助路环旧城区居民维修楼宇,土地工务运输局2009年8月实施了“优化的路环规划方案”,并於同年10月推出“路环旧市区土地批给申请计划”。目的是按现行法律,维持现有楼房的外墙和风格,并在符合政府的城市规划及所有现行建筑条例的前提下,让回归前已持续居住在路环旧城区但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民,透过土地批给,取得继续在原址居住或商住的权利,有序地逐步处理历史遗留的问题,并为活化路环旧城区的工作提供基础。
对违法工程和霸地定会严打
路环居民有意将居住楼房进行维修,只要维修计划是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及文化部门的要求,政府会对申请依法处理。然而,一切未获政府审批而擅自维修、更改或扩建的楼房,均被视为违法工程,政府定会加以制止,以维护路环旧城区城市规划的完整性,及保护具文化价值的旧城区风貌。
另一方面,对未经政府合法批给、非法霸地占地,破坏山体、阻碍政府护林工作,以及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但会作出严厉的打击,还会以强硬手段拆除此类违法工程,并依法收回属国家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