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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赴澳定居不能违反内地的规定


於2012年5月15日,身份证明局代表与"澳门家庭团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代表会面。会上,身份证明局代表重申,一直以来,中央人民政府对於内地居民来澳定居的原则及范围没有改变,即使是2009年12月启动的"超龄子女",仍然须符合当年的规定。 在2001年11月1日前,根据内地公安机关关於内地居民赴澳定居的有关规定,澳门居民在内地的未满14周岁的子女可以申请来澳门定居,但如果有关申请人在等候审批过程中已满或超过14周岁,便不获批准。"超龄子女"就是指这类在等候审批过程中超过年龄限制的澳门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 "超龄子女"是在申请时已符合内地公安机关关於内地居民赴澳定居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得到解决。 现时,未符合《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申请须知》而提出内地子女来澳定居诉求的人士,主要是曾持《临时逗留证》及"蓝带证"的澳门居民,特区政府代表已多次与有关人士会面及听取其诉求,并解释由於他们在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时,其内地子女已满14周岁,当年已不符合来澳定居的申请条件,故不属上述《须知》所指的"超龄子女"范围内。 会上,"联合会"代表提及九十年代来澳的家长们与七十、八十年代来澳的家长们的情况不同而感到不公平。事实上,在1990年的「无证登记行动」中,澳门政府为非法在澳居留的人士作登记并对其发出临时逗留证,按当时法律规定,这批人士不是在澳门居留,因此不属於澳门居民。直至1996年至1997年间发出澳门居民身份证时,该批人士才正式成为澳门居民,亦於当时他们才具有资格申请他们在内地的子女来澳。较早前,有曾持有"临时逗留证"的家长向澳门特区行政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持"临时逗留证"期间的澳门居民身份,从而使其内地子女符合来澳定居的申请条件。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临时逗留证持有人在澳门地区的 "逗留期间" 不被视为"居留期间",只有在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后方具有澳门居民资格。 有代表认为内地子女来澳定居可解决澳门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然而,内地子女来澳定居问题与强化人力资源分属两个不同范畴。倘若满足个别人士的要求,便会引起出现其他更多不同类别的新增诉求。 特区政府重申:内地居民来澳定居的申请类别由中央人民政府订定,并且在徵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来澳定居人士的数额。中央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已对"超龄子女"问题的原则及范围作出清楚界定,内地有关部门亦已就申请的手续、审批的标准及程序向社会公布,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内地居民赴澳定居的申请要符合内地的有关规定,并且在内地进行申请。 有关澳门的"超龄子女"的问题已得到合理及完满解决,"超龄子女"来澳定居只有一个安排,已於2009年12月1日启动,没有也不会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