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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由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入境人士健康管理措施

第511/A/SS/2022号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公布,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及第14条的规定,调整第352/A/SS/2022号公告中由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入境人士健康管理措施,自2022年10月15日起,取消在解除医学观察翌日起计第4至7天健康监测及在解除医学观察翌日起计第5、7天接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措施,但入境人士须在解除医学观察当天起连续4天进行自我健康管理及每天到社区核酸站接受核酸检测。

另一方面,根据新冠病毒感染者传染性的最新科学数据,亦调整了对在入境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人士的集中隔离期限,由不短于入境翌日起计第10天改为不短于入境翌日起计第7天,并须为不再具有传染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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