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向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介绍新的社屋租金计算方式,按现时社屋租户的收入情况,以新的租金计算方式,基本上大部份租户的租金不变或下调;而新方案不设租金上限,可令超出收入上限的高收入家团需负担较高租金,配合富户退场机制,更能体现公共房屋资源的合理运用。 新的社屋租金计算方式已於2008年向社会谘询,方案亦於2009年与《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行政法规一并讨论,经调整的方案现时向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作介绍,并听取委员们的意见。 考虑到现行第249/98/M号训令规定之社屋租金计算方式,未有完全参照最低维生指数;同时亦存在因收入增加须提高计租级别,引致租金出现不合理之增幅的问题。而且现行的租金上限,亦无法令高收入家团相应负担更高的租金,故政府调整了计算方式。 以1个单身人士的家团为例,现行1人家团上限为6,000元,若收入8,999元,由於超出收入上限50%以下,支付第一级固定租金,一人为600元;若收入9,001元,则超出收入上限50%,因此以1房1厅(T1)单位的固定租金1,200元支付。
对比上述8,999元及9,001元收入的两个家团,收入相差2元,但租金却增加了一倍多,原因是只要现行法例规定之租金比率跳升一级,就会出现一个不成比例的差距。 新方案不设租金上限 新方案以累进方式计算,将社屋家团每月收入依据以下4个部分作计算:
(一)处於维持生计开支(维持生计开支是参照最低维生指数)或以下,以该部分收入之2.5%计算;
(二)处於维持生计开支至社屋申请收入上限之间的部分,以该 部分收入之17.5%计算;
(三)处於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倍以内的部分,以该部分收入之20%计算;
(四)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倍以上,以该部分收入之22%计算。社屋租金为月收入所处范围内各部分之和且不设最高租金上限。 以1人家团月收入8,999元为例,按新法计算,其需付之租金为1,253.8元,若月入9,001元,新法计算需付租金为1,254.2元,即新法下收入增加与租金增加之幅度较合理。 其计算如下:
以1人家团月收入8,999元为例:
公式:1人家团维持生计开支X2.5%+(1人家团收入上限-1人家团维持生计开支)X17.5%+(月收入-1人家团收入上限)X20%
即2,640元X 2.5%+(6,000-2,640元)X17.5%+(8,999元-6,000元)X20%=1,253.8元 而月入9,001元为例,计算如下:
公式:1人家团维持生计开支X 2.5% +(社屋1人家团收入上限-1人家团维持生计开支) X17.5%+(月收入-社屋1人家团收入上限)
即2,640元X 2.5% + (6,000元-2,640元) X 17.5%+(9,001-6,000) X 20%=1,254.2元 在新法下大部分社屋租金是得到下调,以1人家团之收入3,000元为例,现行法例下需付租金为450元,但在新法下则为129元,租金有一定程度之下调。 收入为3,000元新法下租金之计算如下:
公式:一人家团维持生计开支X 2.5% +(1人家团月收入- 1人家团维持生计开支) X 17.5%
2,640元X 2.5%+(3,000元-2,640元)X17.5%=129元。 新的社屋租金计算方式的特点,主要设定收入低於或等於维持生计开支的租金,是以收入固定比率2.5%计算,可保障收取经济援助之家团最低租金负担;新方案的计算基数(最低维生指数)操作简易,清楚易明,使租金修订能适时配合当时的社会环境;而累进方式计算,可免除因家团收入超出某一收入界线,将引至租金与收入不协调的状况,更好体现公平原则;同时,取消租金上限,令高收入家团需负担市场甚至更高的租金,冀可诱导该等社屋家团退回所租住之社屋单位,配合社屋富户退场机制的落实。 为使社会资源落实到有需要的人士,2009年8月公布的《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设立了富户退场机制,社屋家团的每月总收入金额连续3年超出上限,或连续2年超出上限的一倍,房屋局可在合同首次期限届满或所续期届满时单方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