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身份证明局与提出家庭团聚诉求的人士会面,会上身份证明局重申:特区政府认为,“超龄子女”的问题已得合理及圆满解决。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的规定,批准内地居民来澳定居属中央人民政府的权限。中央人民政府已对解决超龄子女的原则及范围作出清楚界定,对“超龄子女”来澳定居只有一个安排,已於2009年12月1日启动,没有也不会有改变。任何不属於《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申请须知》所指“超龄子女”范围的澳门居民在内地的亲属,须根据现行内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申请来澳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