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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法案


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法律草案。
澳门现行《刑事诉讼法典》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至今已达十四年之久。期间,该法典先后因多项法例的颁布而作出相应的修订。随着社会发展,该法典的部分规范仍未能有效回应现今社会的需求,有必要进行检讨。为此,特区政府分别听取司法机关、刑事警察机关、律师业界和学术界的意见;亦与中国内地、葡萄牙的法律专家和学者,以及香港的司法界人士就相关的立法经验和刑事诉讼法律的发展趋势进行交流;以及於2011年就《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进行公开谘询。在上述意见谘询和交流的基础上,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法律草案。
是次修订《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目的,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并希望透过修改现有的诉讼程序和增加新的诉讼程序,达至优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法案建议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1.将盲人及未成年人纳入强制获得辩护人援助的范围
2.将嫌犯为非本地居民的诉讼定性为紧急程序
3.明确订定可以进行住所搜索的时间限制
现行法律规定,不得在日出之前、日落之后进行住所搜索。法案规定下午九时至上午六时禁止进行住所搜索。
4.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更改地址须透过申请书或邮寄方式告知有权限当局
5.修改诉讼程序上的期间
法案建议将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期限,以及将此请求所针对的人作出答辩的期限,由现行10日延长至20日;在上诉方面,建议将提起上诉的期限及对上诉的答辩期限由现行10日延长至20日,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足的时间为上诉作准备。
6.上诉期间的计算
为保障嫌犯上诉的权利,以及为确保嫌犯可在提起上诉之前获得判决书,法案建议如属口头作出并转录於纪录的裁判,提起上诉期间自通知辩护人纪录副本可提供之日起计。
7.庭上强制录音及视听录制
法案建议强制为所有听证进行录音及视听录制,检察院、辩护人或辅助人律师无须再为此提出申请。
8.为查阅笔录的诉讼主体提供笔录
为确保这些诉讼主体的有关权利,法案建议办事处应应利害关系人的声明提供副本。
9.就事实事宜说明理由
法案建议明确规定要求法官在判决说明理由方面须包括审查及衡量用作形成法院心证的证据。
二、革新特别诉讼程序
1.修订简易诉讼程序
现行法律规定,简易诉讼程序适用於由任何司法当局或警察实体进行的拘留,为扩大此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法案建议删除现行犯由其他人进行拘留时不采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判的限制。现行法律又规定,在简易诉讼程序中可适用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止,然而,如嫌犯不遵守因暂时中止诉讼程序而对其施加的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且诉讼程序应继续进行时,由於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采用的诉讼形式,法案建议规定,如出现上述情况,有关案件不继续采用简易诉讼程序,检察院须自发现嫌犯不遵守强制命令及行为规则之日起九十日的期间内提出控诉,以透过简捷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另外,为尽量减少因不能继续采用简易诉讼程序而需将轻微刑事案件移送至普通诉讼程序的情况,法案建议,如经适当证实,基於嫌犯的健康理由,听证不可能在嫌犯拘留后四十八小时的期间内展开,可将简易程序的听证延迟或押后最长30日。
2.修订最简易诉讼程序
法案建议扩大最简易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为如下:(1)可处以最高限度不超逾3年徒刑即使并科罚金,或属仅可科罚金的犯罪;(2)只要取得辅助人同意,适用於自诉的案件;(3)检察院认为在案件中应具体科处非剥夺自由的刑罚或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4)嫌犯主动向检察院提出或检察院依职权经听取嫌犯在辩护人援助下的意见后向预审法官声请采用最简易诉讼程序科处非剥夺自由的刑罚或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
3.设立简捷诉讼程序
法案建议设立简捷诉讼程序,使不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的简单且不严重的案件仍得以较普通诉讼程序为快捷的程序进行审理,有助於诉讼快捷,亦可将案件分流。此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是: (1) 最高限度不超逾3年徒刑即使并科罚金的犯罪,或仅可科罚金的犯罪;(2)有简单和明显的证据,且能有充分迹象显示犯罪的发生及犯罪行为人为何人的案件。而简单及明显的证据尤其指:(1)行为人在现行犯情况下被拘留,但不能透过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判;(2)证据主要为书证;(3)证据以目击证人所述的事实为基础且其说法一致。
三、简化审判制度
1.修改嫌犯缺席审讯机制,减少押后审讯的情况
法案建议因嫌犯不出席而押后听证的情况,最多可能出现两次;在嫌犯缺席听证的情况下,只要已到庭的诉讼参与人是患重病、前往外地或欠缺在澳门居住的许可,且可预见该等情况将阻碍其在下一个开庭日到场,主持听证的法官可依职权或应声请作出批示,决定听证不押后;对一直未能成功通知或自始下落不明的嫌犯须透过告示将指定听证日期的批示予以通知,并告诫嫌犯如在指定日期缺席,听证将在无嫌犯出席的情况下进行。
2.配合嫌犯缺席审讯机制的修改,相应修改辅助人、民事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在听证中缺席的机制
法案建议当嫌犯有出席听证,但辅助人、民事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缺席听证,在这情况下,不论该等缺席人士是否对案件作出良好裁判属必要,均不押后听证。
3.将诉讼行为的不到场的情况分为可预见及不可预见
法案建议在可预见的不到场的情况下,须於诉讼行为(如审判)进行之日起计最少提前5日作出告知;在不可预见的不到场的情况下,则须在进行有关诉讼行为的指定日期及时间内作出告知。
4.一并审理案件相牵连的嫌犯
法案建议明确规定除非法院认为有关案件分开处理更为适合,否则对案件中缺席庭审的嫌犯与出席庭审的嫌犯一并作出审理。
5.宣读辅助人、民事当事人、证人及嫌犯向法官或检察院作出的声明
法案建议只要发现辅助人、民事当事人、证人或嫌犯在听证时所作出的声明,与彼等之前向司法当局作出的声明有矛盾或分歧,就可在庭上宣读之前向法官或检察院作出的声明,以供法官自由心证。
6.可由刑事警察机关采用身分资料及居所之书录
考虑到刑事警察机关在侦查期间有权告知某人成为嫌犯,法案建议除检察院和法官外,刑事警察机关亦可采用身分资料及居所之书录。
四、完善上诉制度
1.容许在上诉理由阐述不足时予以补正,以减少驳回上诉的情况
为避免立即驳回上诉,法案建议如上诉的理由阐述无载明结论部分,或在结论部分中不能推论到全部或部分上诉所涉及的法律事宜内容,裁判书制作人请上诉人在10日期限内提交结论、补充结论或就其作出解释。
2.扩大裁判书制作人作出决定的权限
为更好运用司法资源,增加效率,并简化上诉程序,法案建议给予裁判书制作人更大权限,使裁判书制作人有权在初步审查后,对一些令上诉不能再继续进行的事宜作出简要裁判,并取代现行由评议会就这些事宜作出审判的规定。
3.减少由评议会审理的事宜
法案建议由评议会作裁判或审判的下列事宜,由裁判书制作人作出简要裁判∶(1)初步审查中出现的问题;(2)应驳回的上诉;(3)存在追诉权或刑事责任消灭的原因,而该原因导致有关诉讼程序终结或属上诉的唯一理由。
4.减少以听证方式对上诉进行审判的情况
为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时确保嫌犯上诉的权利,法案建议下列两种情况方以听证方式对上诉进行审判:(1)即使嫌犯是在其有出席的情况下被审判,裁判书制作人认为为实现公正有必要以听证方式对上诉进行审判;(2)嫌犯在无出席的情况下被审判,而嫌犯在上诉的声请中没有明示放弃上诉以听证方式进行审判。
五、诉讼期间的修订
法案建议调整诉讼程序上的期间。为配合十月八日第55/99/M号法令第6条第2款及第3款的规定,法案规定对现行法律内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上的期间进行调整,将5日以下的期间改为5日,将5日至10日以下的期间改为10日。
六、对其他法规的修改
由於法案建议在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中增加简捷诉讼程序,故须修改经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号法令核准的《法院诉讼费用制度》第71条,以订定简捷诉讼程序的司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