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2011年度现金分享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为与居民共同分享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的成果,特区政府决定於二零一一年继续推出现金分享计划,向所有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有效或可续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发放现金分享款项,每名澳门永久性居民获发澳门币四千元,非永久性居民获发澳门币二千四百元。总开支为澳门币二十三亿四千万元。 是次现金分享款项的发放基本维持去年发放现金分享款项时所规定的方式及准则。草案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外居住且基於身体原因无能力回澳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现金分享计划受益人,必须出具由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或社会互助机构发出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状况,但社会工作局按本法规的规定,依据受益人於二零一零年递交的文件分析其具体情况后,可豁免其递交该等证明。此外,经社会工作局判定受益人仍维持无能力的状况者,可毋须提交新证明,继续获发放二零一一年的现金分享款项。 为纾缓居民的生活压力,二零一一年度的现金分享款项将提前自一月份起发放,而由各相关公共部门人员组成的“现金分享发放辅助中心”将继续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谘询及协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