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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政治体制和政制发展讲座


特区政府现就有关修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本地区选举法相关规定进行谘询,谘询期由2012年3月10日至4月23日。由於政制发展关系到澳门特区未来的社会发展,法务局除为本澳多所日间中学举办"澳门特区政治体制和政制发展讲座"外,亦为多所夜间中学举办讲座,让更多市民了解有关政制发展的内容。 3月27日为新华夜中学及4月3日商训夜中学的中一至中六共一千名中学生举办"澳门特区政治体制和政制发展讲座"。由法务局的法律人员负责主讲,为学生们讲解《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的内容,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规定。例如: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议员透过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行政长官委任而产生,每届任期为四年。在司法机关方面,包括法院和检察院,澳门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等等。 此外,亦为学生们介绍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程序步骤,即政制发展"五步曲":第一步,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是否需要修改作出决定;第三步,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數通过;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同时,亦为学生们简介《政制发展谘询文件》的内容。 各校若有意为学生们举办"澳门特区政治体制和政制发展讲座",欢迎致电法务局8987-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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