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表示,第6/2010号法律《药剂师及高级卫生技术员职程制度》及第7/2010号法律《诊疗技术员职程制度》已於2010年8月份获立法会细则性表决通过。其中,根据《药剂师及高级卫生技术员职程制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高级卫生技术员的每个职务范畴的从业方式均须符合其工作性质,其职务范畴的从业方式由行政法规订定,当中涉及职程有:化验职务范畴的高级卫生技术员;放射职务范畴的高级卫生技术员;康复职务范畴的高级卫生技术员,当中包括物理治疗、语言治疗及职业治疗三个次范畴,即物理治疗职务范畴的高级卫生技术员、语言治疗职务范畴的高级卫生技术员、职业治疗职务范畴的高级卫生技术员;营养职务范畴的高级卫生技术员。 卫生局又指出,根据《诊疗技术员职程制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诊疗技术员的每个职务范畴的从业方式均须符合其工作性质,其职务范畴的从业方式也是由行政法规订定,当中涉及职程有:化验职务范畴的诊疗技术员;药剂职务范畴的诊疗技术员;视轴矫正职务范畴的诊疗技术员;图示记录职务范畴的诊疗技术员,包括听力测验、心肺描记及神经生理描记等三个次范畴,即听力测验职务范畴的诊疗技术员、心肺描记职务范畴的诊疗技术员、神经生理描记职务范畴的诊疗技术员。 而行政会已根据相关规定於日前完成讨论《高级卫生技术员职程》及《诊疗技术员职程》职务范畴的从业方式。卫生局强调,随着上述两个职程的各个职务范畴的从业方式明确订定后,可使相关职程制度朝向更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从而更好地配合其科学发展和本澳卫生领域政策的长远实施,更大地完善本澳整个医疗卫生架构,以满足市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