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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土地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使用》行政法规


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保留土地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使用》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十三条规定,"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无偿提供"。第41/2000号行政法规和第22/2004号行政法规将位於氹仔岛兵房斜巷面积为42,187平方米的土地设定为保留土地,无偿提供予驻澳门部队作军事用途。为了配合驻军在人员编制调整、建设训练设施和装备库房等方面的需要,特区政府制订《保留土地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使用》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法规草案规定,保留一幅位於氹仔岛望德圣母湾大马路面积为18,858平方米的地块,该地块在物业登记局无标示,而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九日发出的第5857/2000号地籍图中则以字母"F"标示,无偿提供予驻澳门部队作军事用途。此地块归并入第41/2000号行政法规及第22/2004号行政法规所设定的位於氹仔岛总面积为42,187平方米的保留土地,保留土地的总面积变更为61,045平方米。 另外,对於上址民生、康体设施的搬迁,特区政府已选定地址和作好安排,相关搬迁工作不会影响广大市民对康体设施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