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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环建材厂用地转商住用途利都市化发展


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借用承批人土地发展公屋
基於公共利益以及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为兑现在2012 年底前建成"万九公屋"的承诺,并且配合路氹城及横琴澳大校区等周边土地之都市化发展需要,政府於2009年编制"石排湾都市化规划",规划面积为30万平方米,范围包括蝴蝶谷工业区及石矿场的承批地,故此,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承批人,都应该根据政府规划及实际情况出发,以社会利益为依归,对土地作出合适的重新利用。 政府石排湾公屋地段於2011年5月正式动工,率先动工的为CN3地段。由於这个总共提供8,000多个单位的公屋项目规模庞大,且占地共53,000多平方米,在避免进一步破坏山体及继续爆破造成时间浪费等前提下,必须争取在已平整地段上筑建道路进出工程车辆,站在整体公共利益的立场上考量,政府与相邻土地承批人"丰怡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积极协调,借取其批地面积总额的一半,主要用作道路等基础建设,馀下则拨入"CN3"地段的公屋用地。有关道路也是未来石排湾地区一条重要的主干道。 确定性批给依法续期毋须在合约注明
鉴於石排湾都市化规划及周边地域城市化变迁,土地承批人"丰怡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於2011年5月向政府递交一份将工业用地重利用为商住用途的土地初研方案,拟利用该租赁批地兴建一个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由坐落於一座群楼的12幢24至26层高塔楼所组成的楼宇。基於公共利益及可持续发展等因素考量,以及有关商住楼宇的落成可加速石排湾小区形成,从而提高公屋居民的生活素质,政府去年底批准有关申请,并於本年第一期第二组《政府公报》刊登第58/201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公布相关内容。 是次获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属租赁制度下的确定性批给,是"丰怡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於1972年用以兴建"综合工业企业"作生产建材之用地,面积为33,635平方米,包括兴建行政楼、停车场、工场、机械维修工场、沥青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及设有采矿工地等,生产碎石、渠通、水泥砖、企杉、空心砖及建筑预制件等建筑材料。承批人须平整批地上的山体,透过开采石矿的方式取得,并须完成在批地旁边与海水之间修建行车道路的特别负担。其批给因承批人履行合约由临时性转为确定性,并经公布於4月7日第15期《澳门政府公报》的第93/84号批示修改上述租赁批地面积为重新测量的33,814平方米。有关批地的期限由1972年起计为25年,后来修改为23年,根据第6/80M号法律《土地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凡属确定性批给,只要获批权利人提前六个月申请续期,就可自动续期十年,上述批地至2005年已获两次续期,而毋须在合约上特别注明。 确定性批给土地转用途不用进行旁听
政府於1984年修改合同时,因应社会发展及当时建筑市场蓬勃对矿石及建材的重大需求,在此一租赁批地之旁,以临时占用准照的形式批出一幅面积10万平方米之土地予该公司,作为开采矿石之用。直至2009年有关土地交还给政府,用作CN3及CN5公屋兴建之用,是石排湾公屋主要所在地。 遵照政府石排湾都市化规划而须作出都市化发展的前提下,由於该租赁批地承批人丰怡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不能发展房地产业务,因此,政府批准了该批给合同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具备可从事房地产发展事业的承让公司"新康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申请。 在土地转让方面,由於该幅租赁地已属於确定性批给,故根据《土地法》规定,凡确定性批给土地的转让都无须经政府批准。同时,由於已属於确定性批给土地,也无需公开旁听,因用作公开旁听的个案都是一些新批给或者更改已批未发展土地用途的个案。 工业地改商住须扣减三成土地作社会设施
按照政府的既定政策原则,工业相关的用地重利用为商住用途,须扣减30%的土地,用作社会设施之用,包括用以铺设公共道路等,按照这一原则,承批人可利用的土地由33,814平方米降至23,670平方米。 承批人原来33,814平方米的批地中,由於部分土地已因应石排湾都市化规划及公屋发展需要而被政府利用,包括兴建道路等基础建设(12,719平方米)和拨入"CN3"地段的用地(4,840平方米),合共使用了其17,559平方米,导致原区馀下批地(即16,255平方米)连同周边两幅零碎地块合共只有19,832平方米可供发展利用,故此,政府承诺在具备批给条件时,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将同区一幅面积3,832平方米的地段批予有关承批人,有关土地的发展须按照石排湾都市化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