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於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次决定的核心内容有两项,一是明确"两个不变",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要维持不变;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委任的议员三部份组成的规定要维持不变。二是明确"可以修改",即在维持"两个不变"的前提下,可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和澳门的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 为进一步巩固《基本法》的推广工作,帮助青少年认识政治体制和政制发展的内容,法务局特别举办多场"澳门基本法及政治体制讲座",第二场讲座於3月3日在濠江中学举行,约450名高中生参加,讲座由法务局的法律人员负责主讲,为学生们讲解《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的内容,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规定。例如: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区政府是澳门特区的行政机关,首长是行政长官,下设司、局、厅、处四个行政级别。澳门特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议员透过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行政长官委任而产生,每届任期为四年。在司法机关方面,包括法院和检察院,澳门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等等。 各校若有意为学生们举办"澳门基本法及政治体制讲座",欢迎致电法务局8987 2233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