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公共房屋政策,因应周边区域发展,政府於2009年编制了石排湾都市化规划,范围涉及目前石矿场公司之承批地,因此,有关批地须配合规划更改其原为工业地的用途;承批人应政府要求,2011年5月「丰怡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政府递交的一份土地利用初研方案,获政府批准。 关於石排湾石矿场的批地,实际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用来采矿的土地,大部分为山体,第二部分是利用采矿所得的原材料,用以生产建材的工业厂房用地。 因应政府石排湾都市化计划而获批准由工业地重新利用为商住用地的土地,是第二部分,即「丰怡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用以兴建「综合工业企业」及「厂房」作生产建材之用地。该用地於1972年12月5日获政府以租赁制度批出,并在1984年经重新测量后修正土地面积由33,635平方米到33,814平方米。有关批地的期限为25年,后来修改为23年,并根据第6/80M号法律《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在1995年及2005年先后续期十年。鉴於原土地的租赁期将於2015年12月4日届满,因此土地使用期限亦与租赁期相同,并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至於第二部分,是「丰怡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按照《土地法》相关规定所获得临时准照进行采矿的土地,位置在上述「工业厂房」批地之旁,范围约十万平方米,其开采矿石的工作一直进行,直至其权利被政府收回,并用以作为CN3及CN5公屋兴建之用。 遵照政府石排湾都市化规划而须作出都市化发展的前提下,由於石矿场综合工业用地承批人丰怡建筑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业务不能发展房地产业务,因此,政府批准了该批给合同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具备可从事房地产发展事业的承让公司「新康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申请。 根据《土地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凡属确定性批给,只要获批权利人提前六个月申请续期,就可自动续期。在土地转让方面,由於该幅土地已属於确定性批给土地,故根据《土地法》规定,凡确定性批给土地的转让都无须经政府批准。同时,由於该幅土地已属於确定性批给土地,也无需公开旁听,因用作公开旁听的个案都是一些新批给或者更改已批未发展土地用途的个案。 按照政府的既定政策原则,工业用地重利用为商住用途,须扣减30%的土地,用作社会设施之用,包括用以铺设公共道路等,按照这一原则,承批人可利用的土地由33,814平方米降至23,670平方米。 石矿场公司综合工业企业原来33,814平方米的批地中,由於部分土地已因应石排湾都市化规划而被政府利用,包括兴建道路等基础建设(12,719平方米)和拨入"CN3"地段的用地(4,840平方米),合共使用了其17,559平方米,导致原区馀下批地(即16,255平方米)连同周边两幅可利用地块合共只有19,832平方米可供发展利用,故此,政府承诺在具备批给条件时,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将同区一幅面积3,832平方米的地段批予有关承批人,有关土地的发展须按照石排湾都市化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