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务局就将於周四(3月1日)生效的《进口新汽车应遵守的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定》行政法规举行讲解会,向车商业界介绍法规生效后,在车辆商标及型号核准程序中,需要提交的文件及相关注意事项。交通事务局提醒,如车辆的商标和型号在上述行政法规生效前已获核准,则车商在行政法规生效后首次进口该种车辆,仍须为有关车辆提交符合尾气排放标准及车载自我诊断系统规格证书。 《进口新汽车应遵守的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定》行政法规周四(3月1日)正式生效,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进口本澳的新汽车其尾气排标准须符合中国内地、欧盟、美国及日本其中一个地方的相关标准,同时,进口本澳之新汽车须装设「车载自我诊断系统(OBD)」,其构造须符合欧盟、美国、日本及中国内地其中一个地之相关规定,进口实体在车辆商标及型号核准的程序中,须向交通事务局提交由生产商发出或具认可的实验室所发出之证书(内容为关於车辆符合上述有关标准及规格),经核准后方可售卖及注册。 为让车商业界更好地了解有关行政法规的执行,以及在进口车辆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内容,交通事务局日前举行讲解会,向业界作出说明,并展示有关新汽车尾气排放及车载自我诊断系统(OBD)测试报告要项之参考式样内容。不少业界关注到进口车辆的验证工作、法规生效后的过渡安排、提交文件的格式等问题。 交通事务局指出,提交进口新汽车尾气排放及车载自我诊断系统(OBD)证明书或报告书之流程,与现时进口新摩托车的流程基本相同,即进口实体在车辆商标和型号核准程序中,须最迟於检验阶段开始前,向交通事务局汽车检验中心递交上述文件;此外,在申请车辆商标和型号核准程序中,一个商标和型号车辆,每一申请人或进口实体自行只须提交一次。如车辆的商标及型号於该行政法规生效前已获核准,则进口实体在行政法规生效后首次进口该种车辆,仍须向交通事务局提交上述文件。 在过渡安排方面,如进口实体在有关行政法规公布前已向外地订购不符合法规所载要件的车辆,则需要在行政法规生效后15日内向交通事务局提交由外地供应商发出已订购车辆的证明文件;存仓车辆清单及由进口实体签署的在上述行政法规公布前已订购有关车辆的声明书,其内并须载明已订购车辆的数量、商标和型号,上述车辆以及在有关行政法规生效前进口的不符合法规所载要件的车辆,均自2013年9月1日起禁止售卖及注册。 交通事务局将於3月1日起於局方网站(www.dsat.gov.mo)内提供进口新汽车尾气排放及车载自我诊断系统(OBD)测试报告要项之参考式样,供业界参考,公众如对有关行政法规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交通事务专线8866 6363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