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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校学生推广澳门《基本法》及政治体制”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二零一二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中,把处理《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修改问题,作为今年施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通过的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政制发展的第一步是由行政长官就是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产生办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因此,特区政府於一月份举办了多场"政制发展座谈会",并透过不同渠道来收集社会各界及市民的意见。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参考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主流意见,於二月八日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认为有必要在《基本法》的框架内,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对二零一三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 青少年是澳门未来的栋梁,为了让更多青少年学习《基本法》、认识政治体制和政制发展的内容,法务局特别为高中生和青年团体举办多场"澳门《基本法》及政治体制讲座"。
首场讲座於二月二十日在劳工子弟学校举行,由法务局的法律人员向该校八百多名高中生讲解《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的内容,包括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规定。例如: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区政府是澳门特区的行政机关,首长是行政长官,下设司、局、厅、处四个行政级别。澳门特区立法会是澳门特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议员透过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行政长官委任而产生,每届任期为四年。在司法机关方面,包括法院和检察院,澳门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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