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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澳报》向新闻局提修订两法意见


新闻局负责人今(31)日拜访《新华澳报》,与其负责人及编采人员交流修订《出版法》和《视听广播法》事宜的意见。 新闻局代局长何慧卿表示,两法颁布逾二十年,部份条文仍未落实,政府有责任处理。她强调,政府对出版委员会及广播委员会的存废没有既定立场,但原则是两者成立与否、两者的组成、权限及运作方式,以及新闻工作者的专业认证,应由业界自行决定。 《新华澳报》社长兼总编辑林昶表示,《出版法》颁布已逾二十年,从与时俱进及依法行政的观点来说,应予以修订。该法保障新闻自由,攸关基本权利,因此修法必须慎重,修法不能削弱对新闻自由的保障,更要按照《基本法》的精神及适用於本澳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强化对新闻自由的保障。 他表示,现行《出版法》规定,出版委员会及《新闻工作者通则》须在该法生效一年后成立及在180日内公布,两者并未依法成立和制定,因此修法十分有迫切性。他表示,现时业界对两者存废有不同意见,若主流意见认为要废除,他亦没有意见,但无论如何不能不作处理。 对业界有意见认为过去一段时间业内未有出现重大问题,因而没有必要设立委员会及制定通则,他对此并不认同,指出正如政府不能因为社会风气好、路不拾遗就不制定盗窃罪。他个人认为,有需要成立一个由民间主导的业界自律组织及制定通则,而不应每每透过刑法处理有关个案。 他认为,若要成立出版委员会,其组成可参考台湾有关组织的做法,由业界代表、新闻学学者、法律专家及社会贤达这四方面人士组成,无需政府参与。他补充,如出版委员会单由业界代表组成,难免被外界认为「裁判兼球员」、「自己人查自己人」,公信力将成疑,因此要有社会上公认具有公信力的人士参与,才能既避免官方插手,又能避免放任自流、自己审自己。 他表示,现行《出版法》规定《新闻工作者通则》是由官方以法律形式颁布,若业界担心《通则》由政府制定,修改《出版法》时可考虑调整第56条的行文,订明《通则》由行政长官授权以业界及专业人士为主组成的出版委员会自行订定。他认为,出版委员会需要有公权力支撑,而《通则》可由政府授权给该组织制定。 有关网上媒体方面,他认为若法律只涵盖平面媒体及电子媒体而不纳入网上新闻媒体,是不平衡的,不是法治的表现,对此政府应作思考。至於要将网上新闻媒体笼统纳入《出版法》,还是因媒体性质不同而另行立法,仍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出席会面的《新华澳报》代表还有副社长兼总经理周海燕、副总编辑谢文健及采访部主任刘绍满。 新闻局新闻厅厅长黄乐宜、辅助社会传播处处长欧舜华等一同出席会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