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政府清迁青洲坊一商住用途木屋


木屋监察及控制小组联同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及消防局,并在社会工作局的协助下,於今日 (8日)清晨清迁青洲坊地段一商住用途木屋(编号02-009、02-010、02-011),以配合青洲区道路网的发展。 青洲坊公屋发展地段尚馀一间木屋 目前,各公共房屋项目正按序兴建,而公屋的周边道路配套发展相关工作亦加紧进行。青洲坊公屋项目发展地段现时在木屋名册有登记的商住用途木屋尚馀一间。考虑到配合该区公屋发展及完善青洲区道路网之需要,需及早执行清拆工作。 为减少对学生上课以及邻近居民的上班影响,同时,为顾及公众安全及考虑人流较少的情况,故於今日(星期日)清晨6时,木屋监察及控制小组在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及社会工作局的协助下,采取行动清迁青洲坊公屋发展地段最后一间木屋(编号02-009、02-010、02-011),过程中,警方先劝喻木屋内的食客离开,而木屋使用人在木屋监察及控制小组的劝喻下亦作出配合。木屋监控小组宣读相关法例后,随即执行登录及搬出木屋内动产的程序。而清拆工作於中午完成。木屋监控小组会依法妥善处理屋内物品的存放,稍后会刊登通告,通知木屋使用人可於5日内申请取回相关物品。 2011年1月发展商对青洲坊地段清拆期限届满,特区政府随即啓动收回青洲坊地段的程序,之后由政府跟进青洲坊相关清迁工作。而特区政府亦於2011年1月起跟进上述商住用途木屋(编号02-009、02-010、02-011)之搬迁工作。该木屋原登记为三间商住用途之木屋,木屋使用人表示早年购入毗连的两间木屋后一直用作商业用途。 行政法院以公共利益驳回有关声请 房屋局於去年3月刊登搬出及拆毁木屋通告并张贴告示。就有关搬出及拆毁木屋的决定,木屋使用人於同年4月向行政法院同时提起行政司法上诉以及保存程序,行政法院於去年5月驳回木屋使用人的保存措施请求,其判决理由为该木屋使用人所主张咖啡档之结业而失去的经济效益甚或导致其员工失业,这些可能出现的损失相对於特区政府公共房屋政策所谋求的公共利益简直微不足道,以及该木屋使用人并没有因被声请决定的作出而直接失去经营咖啡档的权利,其可以另觅新址重新经营咖啡档及聘请其员工,以维持其经济收入。故此,不具备《行政诉讼法典》的正当性及要件。 就保存程序的判决结果,木屋使用人随后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於去年7月亦作出判决驳回木屋使用人的请求,至於行政司法上诉不具中止效力,不会影响政府继续执行勒迁程序。 多次磋商、劝喻使用人迁出 该木屋原登记为三间商住用途之木屋,木屋使用人表示早年购入毗连的两间木屋后一直用作商业用途,木屋内有两位员工住宿,要求优先租赁原区落成公共房屋内之商铺,或批准购买两个经济房屋单位。经审查资料,木屋使用人即原木屋(02-010)登记人及其配偶於2011年3月后陆续将其多个私人物业出售,现时仍拥有两个商铺,不符合安置资格;其员工因在木屋名册内没有登记,按相关规定为不符合安置资格。而土地工务运输局亦跟进商业恩恤部份。 房屋局及土地工务运输局代表期间先后多次与木屋使用人及其律师会面磋商,并在街坊团体的协助下积极与该使用人商讨搬迁安排,土地工务运输局代表亦通知木屋使用人因终止其於木屋进行经济活动之恩恤,木屋使用人表示不满意,要求大幅提高金额。 其后,木屋使用人以其子女在学为由,於2011年12月底以信函向房屋局申请将清迁时间延期3至4年。考虑到特区政府现正争分夺秒向2012年完成19,000个公共房屋单位的目标努力,以实现施政承诺,解决居民的居住困难,政府基於公众利益,需及早执行清拆工作,因此於1月6日已回覆木屋使用人不接受其申请,并再次询问会否接受恩恤而配合自愿迁出,但其仍不接受。 清拆木屋,开阔道路 木屋监察及控制小组考虑到该木屋毗邻两间学校,为减少对学生上课以及邻近居民的上班影响,同时,为顾及公众安全及考虑人流较少的情况,故於今日(8日),依法执行强制搬出及拆毁行动,以配合青洲区多幢公共房屋相继落成,交通需求增加,区内道路网需完善。根据第6/93/M号法令规定,木屋监察及控制小组由房屋局、土地工务运输局、港务局及民政总署组成。而政府将会向当事人追收是次强制搬出及拆毁行动中所需的行政费用。 木屋监控小组重申,基於整体的公众利益考虑,特区政府必须对青洲坊内的木屋进行清迁,并改善周边的道路,以应付未来交通需求。 政府对於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审核标准,是以政府1991年及1993年的木屋登记名册内的资料为基本。而第6/93/M号法令,对木屋使用人不会提供任何的现金补偿,但政府考虑到会终止商业用途木屋的商业活动,已额外提供现金恩恤。

查看图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