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订定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法律草案。 根据经第19/2009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的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下称"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之日起,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为此,特区政府草拟了《订定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法案。
法案建议,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澳门大学新校区是指由第218/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公布的地籍图所划定的范围,而该地籍图是按照经第43/2012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的《国务院关於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界址范围的批覆》所确定的界址而制定的。此外,法案还建议,澳门大学新校区的启用日期由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为具体落实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对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规定,法案建议自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之日起至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为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适用於澳门大学新校区。 为避免对上述规定的具体内涵产生不同的理解,法案建议为着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於澳门大学新校区的效力,该校区视同位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内的地域。此外,如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针对不同区域而订定不同的规定,则澳门大学新校区视同位於氹仔岛以内的地域。 法案还明确了法律上的行为的效力范围,规定自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之日起至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为止,仍具效力的司法裁判、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私法上的合同或其他法律上的行为所适用的地域范围视为包括澳门大学新校区,不论该等行为是在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日之前或之后作出;但当中明确订定所适用的地域范围不包括澳门大学新校区或仅限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特定区域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