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今(5)日刊登行政长官批示,设立突发事件应对委员会,旨在全面协调、指挥和监督各公共实体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以应对突然发生且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批示於公布翌日起生效。
突发事件应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的职责包括:(1)评估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影响范围及可能引致的后果;(2)制定应急方案,以便即时、有效及全面地应对突发事件;(3)协调及指挥各公共实体按应急方案采取措施,包括启动现存的民防、旅游、卫生、食品安全等范畴的应急机制;(4)根据应急措施的需要,调配相关公共实体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其他应急所需的资源;(5)因应突发事件的性质及应急方案的具体需要,寻求私人实体的协助;(6)命令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资讯,以便公众适时知悉;(7)在有需要时与外地的实体及人员保持联系与合作,以便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及支援;(8)就已发生的突发事件,整理及分析有关资料并作出总结,供预防及应对突发事件之用。
行政长官担任委员会主席,并在有需要时启动委员会运作,其他成员包括: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任秘书长、行政长官办公室代表二名、新闻局局长、法务局局长、治安警察局局长、消防局局长、卫生局局长、社会工作局局长及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 为更有效执行工作,委员会主席可召集公共实体的人员,以及邀请专家及私人实体的代表出席会议。
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小组,就具体事宜进行研究及跟进,并编制报告。
委员会秘书长负责执行主席指派的职务,行政长官办公室提供委员会所需的一切技术及行政辅助。委员会的运作费用由行政长官办公室的预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