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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聘用外地雇员法》的法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法律草案。
特区政府根据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执行所得的经验,认为法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必要加以完善。因此,为贯彻输入外地雇员乃补充本地劳动力不足的原则,以及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业市场的稳定发展,保障劳资双方权益,经谘询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意见,特区政府制订了"修改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法律草案,建议修改第21/2009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以回应社会的诉求。
法律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被雇主以合理理由终止劳动合同的非本地居民列入须"过冷河"的范围。
第二,订明当劳动合同於有效期届满前基於以下原因而被终止,即使有关非本地居民无须"过冷河",但其在六个月内从事的新工作应与其最近的一份聘用许可中所获准从事的职务相同:1)雇主获发的聘用许可被废止;2)雇主与雇员双方协议终止劳动合同;3)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雇主单方终止劳动合同:4)雇员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