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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关於移转居住用途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及《印花税规章》的法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6/2011号法律《关於移转居住用途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及《印花税规章》"法律草案。 为打击炒卖住宅单位的投机行为,引导房地产市场朝健康及可持续的方向发展,特区政府於二零一一年颁布了第6/2011号法律《关於移转居住用途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针对短期内移转住宅单位额外徵收「特别印花税」。 由於欧债危机的困扰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经济持续低迷,欧盟、美国及日本在近期分别推出新的措施,大量增加流动性,希望维持超低利率以推动低迷的经济渡过难关。这些措施可能会对本澳不动产市场加温,促使不动产价格呈现非理性上升。此外,近期对商铺、写字楼及车位的炒卖投机行为呈现上升趋势,影响民生及正常的商业营运。 为打击炒卖不动产的过度投机行为,特区政府制定了"修改第6/2011号法律《关於移转居住用途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及《印花税规章》"法律草案,建议修改第6/2011号法律,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商铺、写字楼及车位的移转,以及建议修改《印花税规章》,对法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非本地居民取得住宅单位作出税务限制措施。 在打击炒卖商铺、写字楼及车位的过度投机行为方面,法案建议,在法律生效后,就取得商铺、写字楼或车位结算印花税后两年内将该等不动产移转,须缴纳特别印花税,如移转是在一年内作出,税率为《印花税规章》第十七章规定的可课税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如移转是在一年后、两年内作出,税率为百分之十。 对於法律生效前取得的商铺、写字楼或车位但尚未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法案作出了过渡性规定,若在法律生效后三十天内结算印花税,则不适用有关移转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的规定。 另外,为进一步压抑住房市场过度投机行为对本地居民民生的影响,法案建议修改《印花税规章》,规定法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非本地居民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取得住宅单位,除须按该规章的规定缴纳税款外,尚须额外缴纳税率为可课税金额的百分之十的印花税。 法案同时规定,作为取得住宅单位依据的文件、文书及行为中,如取得人为两个或以上,且其中任何取得人为法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非本地居民,均须额外缴纳印花税。 法案建议,作为取得住宅单位依据的文件、文书及行为中,如取得人均为本地居民及非本地居民,且非本地居民与全部或部分本地居民具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则无须额外缴纳印花税;此外,如因离婚、撤销婚姻或因法院裁判的分产而从配偶取得住宅单位,亦无须额外缴纳印花税。 对於法律生效前法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非本地居民取得住宅单位但尚未缴纳印花税的情况,法案同样作出了过渡性规定,若在法律生效后三十天内结算印花税,则无须额外缴纳印花税。 为措施的有效实施,特区政府将向立法会提出以紧急程序审议法案,并建议法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