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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公布《轻轨系统——第二阶段》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署公布《轻轨系统——第二阶段》专项审计报告,发现轻轨系统第一期的造价估算已超过110亿澳门元,运输基建办公室有关轻轨造价的估算只反映静态投资,即仅以当时物价计算需投入的建设费用,而并非反映动态投资,即通过推算未来数年施工期间的物价变动估算费用,致使造价估算未能反映既定工程规模及设计前提下未来需投入的资金总额。 审计署自2010年起对轻轨系统进行跟踪审计工作,分阶段地就运建办已完成的工作提出审计意见,在2011年5月公布专项审计报告《轻轨系统——第一阶段》。是次审计工作审查至2011年12月31日,运建办对轻轨系统第一期筹建的工作。审查范围包括"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及质量监控"两方面,重点关注运建办在财务方面的控制及合同执行上的管理。 审计报告指出,2011年6月,运建办在立法会土地及公共批给事务跟进委员会会议中,就审计署於审计报告《轻轨系统——第一阶段》提出的意见作出回应,表示以截至2011年6月之开支判给及估算资料重新调整了轻轨系统的造价估算,轻轨系统第一期的造价估算由原来75亿澳门元调整为110亿澳门元。至2011年8月,运建办再向上级汇报造价估算结果,综合截至2011年6月已判给50.39亿澳门元的开支资料,以及对其他未开展的轻轨项目估算的静态投资60.28亿澳门元,得出轻轨系统第一期的总造价估算合共约为110.67亿澳门元。而轻轨系统第一期110.67亿澳门元的造价估算,由「前期研究及服务」、「行车物料与系统」及「主体土建」组成,金额分别为3.1亿、49.22亿及58.35亿澳门元。不包括轻轨系统第一期日后的营运维护成本、交通枢纽及运建办办公室运作等开支。 审计署根据运建办提供之轻轨系统第一期110.67亿澳门元的造价估算文件,发现两项涉及「主体土建」的建造工程「C380-车厂-地基工程」及「C350-氹仔市中心段-工程」开支之估算金额分别约为2.66亿澳门元及3.72亿澳门元。而最终判给金额为3.86亿澳门元及4.89亿澳门元,仅在半年内,分别较估算金额高出约1.20亿澳门元(增幅约45%)及1.17亿澳门元(增幅约32%)。当中增幅主要受物料价格、人力资源成本及汇率上升等因素所影响,显示运建办只考虑静态投资的估算金额与真实情况往往出现较大偏离。此外,至於运建办为土建工程合同设5%价格修订措施,只可在人工及材料价格增幅超过10%时,规范修订金额不超过合同判给金额之5%,但不能确保判给金额是在静态投资估算金额增加5%的范围内。 报告引述运建办表示,110亿澳门元的造价估算并非上限,由於动态投资的估算难度大,亦难以预料未来之汇率及通胀情况,故轻轨系统第一期110亿澳门元造价估算不包括动态投资的估算,只能包括静态投资的估算金额。倘若未来需更新轻轨系统之造价估算,亦只会包括静态投资,不会包括动态投资。 审计报告指出,虽然估算动态投资的确较估算静态投资困难和复杂,但有关方面的专家仍能计算出较贴近实际的包括动态投资之估算。运建办有责任在财务规划及控制上,全面地预计特区政府就整个工程项目将须投入的总资源额,并以此作为成本控制的上限,控制项目造价。由於运建办没有计划就轻轨系统第一期造价的动态投资进行估算并订定上限,不能较准确预计未来数年的资源额,故令特区政府不能及早预视轻轨系统未来可能对政府构成的财政压力,作出相应的年度预算安排。此外,亦导致轻轨系统之财务安排欠缺控制成本的指标,显示运建办在财务管理方面仍需作出完善。 审计报告发现关於轻轨系统"成本控制及质量监控"的问题还包括: 关於对合营公司A的评核,运建办没有规范如何由评核结果产生有关之意见,亦没有规定及计划如何将评核结果落实适用到未来相关服务之判给。因此,该机制在促使合营公司A提升服务质素方面,未能确保发挥最大效用。 运建办因应供应商B提出的要求,容许该公司往后在合同规定以外的限期提交月度工作报告。过程中,没有任何成文记录以反映运建办曾就有关要求之影响性进行分析。有关情况反映,运建办在监督及处理合同执行的机制尚未完善;在往后合同的执行上,亦存在欠缺明确权限而引伸法律上之风险。 在成本控制指引的编制方面,运建办对於自行负责执行管理及监督的项目,仍未考虑订定成本控制方面的成文指引。 审计报告已就现阶段审计结果作出相应的建议。运建办正就2011年5月公布的第一阶段跟踪审计结果进行跟进工作,为此,对於运建办已开展改善工作的事项,审计署将留待后续阶段跟进。至於运建办仍未展开改善工作或表示难以作出改善的事项,审计署会持续作出跟进分析。 报告较早前已呈送行政长官,公众可於审计署网站(http://www.ca.gov.mo)下载报告全文,或於明(7)日办公时间到本署免费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