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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言人办公室新闻稿


政府发言人办公室讯:根据终审法院的第37/2011号合议庭裁判,行政长官於2012年8月8日宣告其於2006年3月17日确认同意转让氹仔伟龙马路和鸡颈马路的五幅地段的批给合同所生的权利转让予Moon Ocean, Ltd.公司和修改批给合同, 基於有关批给权利的转让涉及不法行为,宣告有关确认行为无效。 透过公布於2012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38/201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澳门特区政府已向外公布上述宣告无效的决定。 行政长官已於2012年8月28日收到Moon Ocean, Ltd.公司的声明异议。 澳门特区政府将严格按照终审法院的判决依法跟进,同时会适时向外公布相关确切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