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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澳门历史城区”保护及管理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澳门历史城区”作为本澳重要的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特区政府有责任落实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订定“澳门历史城区”的保护及管理计划。特区政府于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八年先后进行两轮公开咨询,广泛听取社会大众及专业团体的意见,期间并持续与国家文物局、世界遗产中心及相关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及征询意见,经过多次咨询意见及修订后,制定本行政法规。

法规订定十一处“景观视廊”、十九条“风貌街道”以及二十四处“城市肌理”,并提出相关的指导原则。因应不同建筑物的文化价值,订定“建筑限制条件”,针对组成“澳门历史城区”的二十二处历史建筑物订定 “建筑修复准则”,为维护和延续“澳门历史城区”的价值,法规订定“遗产影响评估”和“可持续性”的保护及管理措施。

此外,对“澳门历史城区”的日常使用管理、市政设备、绿化、交通等十一个方面提出“其他措施”。

法规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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