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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补充资料一


就业兴大厦经济房屋预配安排新闻发布会传媒查询一位伤残人士轮候者个案之补充资料如下:该轮候者在澳门T1排位获甄选於今年2月底第一次拣楼(当时安排拣永宁广场大厦),当天其入信表示不拣楼而自行选择排名单末尾。 其T1排位再获甄选於2012年7月中第二次拣楼,当时可以选择的T1单位包括湖畔大厦及居雅大厦,该轮候者当日没有出席,由於第二次召集没有到来拣楼,故将进行除名听证程序。 根据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第六十条第八款之规定,根据《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购买规章》的规定获接纳竞投的候选人(即旧轮候队伍),如在申请所选的地区内未能获提供其有权选择类型的房屋,而在其他地区仍有同类房屋供选择时,则可按有关的排序选择位於其他地区的同类单位。 由於该获甄选家团已有2次拣楼的机会,在经屋法已有明确规定,倘不选择则会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