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四类天然气分配及销售客户
1、用户(商业、工业及服务业),2、公共及公益用户,3、燃气设施营运商,4、燃料加注站营运商。其中,燃气设施营运商向住宅用户供气及实施收费。 二、售气价格的定价机制、修订及监管机制
1.售气价由购气成本和综合分配费组成;
2.售气价由专营公司建议,经特区政府核准;并每三年检讨及作倘有的修订(四类客户的售气价格制度稍后将向业界进行专业谘询);
3.在每次检讨售气价时,倘专营公司建议的综合分配费高於正实施的综合分配费,且相差的百份比高於年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变动,则政府有权修订建议的综合分配费加价幅度至上述的年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变动为限;
4.在每次检讨售气价时,倘按年率计算的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变动为负数时,政府有权维持综合分配费不变;
5.倘出现超额利润的情况,超额利润的40%归专营公司所有,60%分配给客户。 三、服务质素指标
设定技术服务素质及营运效率审核指标,如停气时间、停气次数指标等;
设定商业服务素质和营运效率审核指标,如供气申请服务、回覆投诉服务等;
各项指标的具体数值每三年检讨及作倘有的修订。 四、专营公司的主要义务
1. 保证批给公共服务的持续性;
2. 严格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例、安全技术标准、气体工业业务的规章规定以及由主管实体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示、建议及指引;
3. 需以安全、具效益、经济、优质及合乎环保的方式履行提供天然气分配公共服务的义务;
4. 确保符合一切要求和遵守所有法例规定条件的客户,在同等条件下能以同等的待遇获供应天然气,并尽快获得提供服务;
5. 专营公司须以公平、公正及透明的原则,采购专营业务所涉及的工程、财货及劳务; 6. 专营公司与客户拟签订的典型供气合同需呈交予特区政府作预先核准;
7. 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聘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8 .规定专营公司如更改公司宗旨、缩减公司资本额或变更、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需获特区政府预先书面许可。 五、监管
1. 专营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投资计划及营运开支等需获特区政府预先审批;
2. 明确订定专营公司向监管实体的通报机制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责任;
3. 特区政府将根据批给合同规定,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服务素质审核指标,以确保专营 公司能提供优质的天然气分配服务。
4. 特区政府有权就专营公司因违反批给合同义务作出处罚或甚至单方面解除批给合同。 六、 补偿及处罚机制
1、补偿:可归责专营公司的供气服务中断
1. 一年内导致同一客户三次停气(不计停气时间多久);
2. 或任一次停气时间超过24小时;
3. 倘发生上述任一情况,专营公司须向客户补偿当月用气费3%。
2、处罚:不履行专营合同规定的义务 特区政府可按照实际情况科处3万到100万(澳门币,下同)的罚款; 若罚款一年内累积超过750万,政府可单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