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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房屋每月总收入上限及总资产净值限额调升


特区政府今(16)日於特区政府公报中刊登第179/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公布调升社会房屋家团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限额,平均升幅3.7%,生效日期追溯至2012年7月1日。同时,由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予年满65岁的受益人的养老金金额不被纳入每月总收入的计算内,及设定社会房屋最低租金金额。 特区政府经参考计算社会房屋家团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限额之多项变量的变动后,包括最低维生指数、统计暨普查局分区统计之平均租金等,决定调升社会房屋家团每月总收入上限及总资产限额,而两个限额的平均升幅为3.7%(详见下表),生效日期追溯至2012年7月1日。 家团每月总收入及总资产净值不超过下表所载金额
(* 见附件!) 为使确保及改善长者在退休后的生活质素,特区政府放宽社会房屋的申请要件,即重新审查候选人是否符合申请租赁社会房屋的要件时,由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予年满65岁的受益人的养老金金额不被纳入经济状况薄弱的家团的每月总收入的计算内,但在计算社会房屋的每月租金时仍视为收入。 而为着计算租金的效力,特区政府设定社会房屋最低租金金额,当家团每月总收入低於维持生计的开支金额时,则以该开支金额作为家团的每月总收入,并以此收入计算有关租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