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於7月1日起生效,届时仅具备有效准照之房地产经纪及房地产中介人才可经营或从事有关业务。本年7月1日之前已达成的房地产中介协议仍然有效,目前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必须於7月11日前,往俾利喇街望贤楼地下之办事处向房屋局提交所有於本年7月1日前已订立且仍有效的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并应尽快於法律生效起6个月内与对方以书面方式重新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目的是让业界朝向更专业,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於2013年7月1日起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产中介人及经纪才能从事相关业务。而在2013年7月1日起向客户提供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前须先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 於2013年7月1日之前已达成的房地产中介协议仍然有效,即有业主委托中介人将其不动产放售/租,或客户委托中介人寻找不动产以购买或租赁等,不论有关的协议是以任何形式(如口头或书面方式)达成。 而目前持有有效的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必须於7月11日前,於办公时间内往俾利喇街望贤楼地下之办事处向房屋局提交所有於本年7月1日前已订立的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主要内容需载有客户名称、拟促成的法律行为(出售、购买、租赁等)、不动产的识别资料(地址、类型、用途)、协议订立日期。 为此,於房屋局网页下载区内提供"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之填写范例供业界参考(见附件);同时,房地产中介人提供的资料均属实无讹,并清楚知道倘作虚假或所递交之文件为伪造,将负上倘有之民事或刑事责任。 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或义务,房屋局呼吁所有的房地产中介人及消费者应尽快於法律生效起6个月内与对方以书面方式重新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房屋局作为具房地产中介业务范畴的主管实体将会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监察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