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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人应留意广告招牌状况 保障公众安全


随着雨季及台风季节将至,民政总署提醒各商户及广告持有人,须确保其广告物或广告载体稳固安全,特别在风季采取适当措施,有需要时暂时移除广告物或广告载体,以维护公众的安全。广告招牌一旦对他人造成损害,招牌拥有人可被追究相关责任。 根据第7/89/M号法律及《公共地方总规章》的规定,凡於房地产、车辆或任何构筑物上装设广告物,必须事先获得民署的批准,否则可被检控,罚款澳门币二千至一万二千元。为保障公众之人身及财产的安全,民署已制定"广告及招牌安装指引",规范装设广告招牌的尺寸、离地高度及安装规格等。此外,民署有权下令搬离违法的广告、禁制违法工程的进行或将之拆卸。逾期未履行清拆命令者,须承担由民署移除或清拆有关违法广告招牌所需之费用。同时,广告准照持有人有责任留意广告招牌是否稳固,并为其安装之广告物购买民事责任保险。 办理长期广告招牌准照的手续简便,有需要人士只需填妥由民署提供的申请表格,附同所需文件,递交到民政总署辖下的综合服务中心、中区市民服务中心、北区市民服务中心或离岛区市民服务中心。除首次申请准照须事先获得民署批准外,倘须对已核准之广告内容作出任何变更、更换持牌人、取消或增加广告招牌等,亦须先向民署作出相关申请。 本年度准照费用已获得豁免,市民领取广告准照时,只须缴交准照费用百份之十五的保证金。在场所结业时,准照持有人履行全部义务及拆除所有广告物及其广告载体后,便可申请退回有关之保证金。此外,准照持有人必须於每年一至二月期间到民署办理广告准照的续期手续,否则准照便会失效。 有关申请广告准照的表格及指引,可於民署辖下各服务中心免费索取,或於民署网页www.iacm.gov.mo下载。如有疑问,可致电民署市民服务热线2833 7676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