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有房地产中介人及经纪对《房地产中介业务法》部分内容之误解,房屋局重申,用途属於工厦、住宅按法律规定不可以从事中介人的商业营业场所。都市用地倘没有资料证明其用途,对於在该都市用地上现行经营中介人业务的商业营业场所会作出宽松的处理。同时,房屋局接见了立法会议员高天赐及数名业界代表,就有关内容作出说明。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早在2008年草拟法案时,房屋局与法务局进行了公开谘询,充分收到社会多方面的意见,直至在2011年交立法会审议期间,亦继续与业界代表保持紧密沟通,业界代表亦有参与其中。 法律在2012年11月颁布,於2013年7月1日生效,由颁布至生效有近9个月的时间。此外,在法律中亦有规定对过渡期间的安排,给予业界充分的时间作出过渡的安排。 为更好地推广法律,在2013年4月起先后举行约10场业界及公众说明会,并多次与各商会及业界进行会面,介绍《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主要内容。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目的是让业界朝向更专业,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於2013年7月1日起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产中介人及经纪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因应报章有关部分地产中介人及经纪提出的内容,房屋局重申,经纪在工作时配戴由中介人发出的工作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能清楚辨认经纪的身份。 法律规定在提供中介业务前中介人必须与客户签订书面的房地产中介合同,是保障双方(中介人及消费者)的权益,倘中介人为业主开展多方面的工作,但最后业主没有给应有的佣金。跨行合作属正常的商业活动,只须得到经纪所属的中介人及客户的同意便可。 用途属於工厦、住宅按法律规定不可以从事中介人的商业营业场所。都市用地倘没有资料证明其用途,对於在该都市用地上现行经营中介人业务的商业营业场所会作出宽松的处理。 违规的经纪须负起个人责任,中介人并不对此负有连带责任,仅在缴纳行政罚款时,中介人才负有连带责任。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并没有规定物业僭建问题由中介人及经纪负责任,但中介人及经纪必须尽一切应有措施及将其所知道有关该不动产的状况如实向消费者说明,不应刻意隐瞒或提供不实资料,如无法确认亦应向客户说明。 此外,因应业界对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之诉求,房屋局经综合分析,於2013年7月1日之前已达成的房地产中介协议仍然有效,但目前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必须於7月1日至7月11日期间前往俾利喇街望贤楼地下之办事处向房屋局提交所有於2013年7月1日前已订立的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或义务,房屋局呼吁所有的房地产中介人及消费者应尽快於法律生效起6个月内与对方以书面方式重新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 截至2013年6月26日,房屋局共收到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申请有4,395宗,已批3,957宗;共收到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申请有1,541宗,已批1,177宗。 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及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申请期限明(28)日结束,由於6月29、30日为星期六、日,故6月28日为申请最后一个政府办公日。房屋局呼吁有意申请有关临时准照者须留意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