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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审前证据开示程序 个资办上载国际文献供参考


澳门《个人资料保护法》和欧洲的相关法律渊源深厚,参考和借鉴欧盟在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经验,对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的顺利发展有很大的作用。有见及此,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下称"本办公室")经常将欧盟这方面的文件翻译成中文,供澳门各界参考。
澳门是一个国际化的城市,工商业各界与世界各地交往频繁,有时会被牵涉入一些外地的民事诉讼当中。在一些普通法系的国家或地区,有关的民事诉讼可能会涉及"审前证据开示程序"(pre-trial discovery),令澳门的机构对这些程序上的要求,以及会否因向外地机构提供资料而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产生担忧。有见及此,本办公室将欧盟的《第1/2009号工作文件:关於跨境民事诉讼中的审前证据开示》翻译成中文,连同英文版本上载到了本办公室的网页"参考文献"区,供有需要的市民参考。本办公室的网址是:www.gpdp.gov.mo。
上述文件并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文件,中文译本亦非发布机构的官方译本,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具法律效力,只供大家参考。不过,基於澳门与欧洲的个人资料保护制度的同源性,该文件所阐明的法律观点,基本上是在澳门的个人资料保护制度下各机构应对普通法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民事诉讼中"审前证据开示程序"(pre-trial discovery)应考虑的观点。各机构尤应注意,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指在澳门生效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包括外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义务,如须进行相关的处理,相关机构必须注意遵守《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至8条的有关资料处理正当性的规定,符合资料处理的原则,确保资料的安全及保密,并遵守有关将资料转移至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规定,避免因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而构成行政违法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