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应业界对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之诉求,房屋局经综合分析,於2013年7月1日之前已达成的房地产中介协议仍然有效,但目前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必须於7月1日至7月11日期间前往俾利喇街望贤楼地下之办事处向房屋局提交所有於2013年7月1日前已订立的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或义务,房屋局呼吁所有的房地产中介人及消费者应尽快於法律生效起6个月内与对方以书面方式重新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目的是让业界朝向更专业,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於2013年7月1日起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产中介人及经纪才能从事相关业务;而在2013年7月1日起向客户提供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前须先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 房屋局日前分别与6个房地产商会举行会议,期间业界反映未及於2013年7月1日前向所有客户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担心届时无法营业。房屋局经综合分析,於2013年7月1日之前已达成的房地产中介协议仍然有效,即有业主委托中介人将其不动产放售/租,或客户委托中介人寻找不动产以购买或租赁等,不论有关的协议是以任何形成达成,如口头或书面方式。 但目前持有有效的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必须於7月1日至7月11日办公时间内前往俾利喇街望贤楼地下之办事处向房屋局提交所有於2013年7月1日前已订立的房地产中介协议清单,主要内容需载有客户名称、拟促成的法律行为(出售、购买、租赁等)、不动产的识别资料(地址、类型、用途)、协议订立日期。房地产中介人提供的资料均属实无讹,并清楚知道倘作虚假或所递交之文件为伪造,将负上倘有之民事或刑事责任。 房屋局重申根据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19条的规定,於2013年7月1日后所订立的房地产中介合同须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同时,就2013年7月1日之前已订立的口头方式的房地产中介协议,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或义务,房屋局呼吁所有的房地产中介人及消费者应尽快於法律生效起6个月内与对方以书面方式重新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 就上述安排,房屋局於今(24)日再次与6个房地产商会举行会议并作介绍,包括澳门房地产联合商会、澳门地产业总商会、澳门建筑置业商会、澳门地产发展商会、世界不动产联盟中国澳门分会及澳门地产专业发展商会。 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及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申请期限至6月底,由於6月29、30日为星期六、日,故6月28日为申请最后一个政府办公日,房屋局呼吁有意申请有关临时准照者须留意截止日期,尽快递交申请,申请时应谨慎填妥申请表格及交齐各项所需之文件,而於房屋局网页上亦上载了申请所需文件之资料及填写表格之范本供参考,而递交申请表可前往位於青洲之房屋局办理。 此外,根据第178/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已核准房屋局的公务人员在执行《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所规定的监察职务时的专用工作证式样(详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