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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事务局提醒雇主遵守聘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劳工事务局提醒雇主聘用未成年人工作或聘用未成年人暑期工,必须注意《劳动关系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者可被处罚最高澳门币5万元(以每名未成年人计算)。 《劳动关系法》规定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正式工作前必须备妥医生证明及家长同意书,以证明其具有执行有关职务的身心能力及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许可,而雇主方面亦要与该未成年人雇员签订书面合同,并须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医生证明、家长同意书、书面合同及该未成年人身份证明副本交予劳工事务局。 聘用未满16岁未成年人,雇主须预先向劳工事务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听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见及作出批准后才可聘用。办理上述预先申请须附同该未满16岁未成年人的家长同意书。同样地,雇员要在正式开工前准备医生证明,而雇主亦须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并於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有关文件副本交予劳工事务局。 针对暑期工方面,倘雇主欲於暑假期间聘用年满十四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工作,同样要准备医生证明、家长同意书及书面合同,但无须将有关文件交予劳工事务局。 工作范围方面,无论聘请未成年人或暑期工,雇主均不得安排其提供家务工作及超时工作,亦不能在晚上九时至翌日上午七时期间工作、不能在禁止未满十八岁人士进入的场所内工作、不能提供载於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清单上所列的工作,例如禁止从事离子化辐射、爆炸性等物理或化学因素的工作、电弧焊接、火焰切割、喷沙的工作,亦禁止在桌球室、保龄球场、健美院、卡拉ok、游戏机中心及网吧工作。 劳工事务局提醒雇主应多加留意聘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及工作安排,避免触犯法律。如对聘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有任何查询,可致电劳工事务局法律谘询热线28717810(办公时间)及语音电话28400333(24小时),登入劳工事务局网页http://www.dsal.gov.mo/rule/labour_leaflet_4c.htm或亲临澳门马揸度博士大马路221-279号先进广场大厦劳工事务局一楼劳动监察厅谘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