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澳门特区终审法院就涉及本人的第18/2013号案件作出不起诉批示之终局裁决,从而结束了相关事件的司法程序,使事实真相得以澄清,亦使本人能够在确保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向社会发表如下声明: 一、终审法院的裁决,再次彰显了《基本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独立的核心价值;再次体现了特区政府严格遵守《基本法》,坚决维护司法独立的基本立场。 二、自2010年8月以来,所谓"十幅墓地"事件扰攘社会近三年之久。虽然廉政公署的相关报告、检察院的调查、以及终审法院的裁判,均表明行政法务司司长在相关事件中并无任何违法行为,更不存在任何法律责任;但遗憾的是仍有个别人士罔顾事实,对本人作出无理指控。这不仅损害本人声誉和特区政府的形象,亦影响到政府施政,本人对此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三、事实上,对於"十幅墓地"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的确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但这只是涉及法律层面而并非政治问题,更谈不上所谓的"政治责任"。按照《基本法》和本澳法律的规定,作为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员,本人就行政法务领域的施政对行政长官承担政治责任。这是由行政长官作为政府首长的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对施政团队成员的宪制规范和政治道德要求。 四、奉公守法、忠於职守是本人数十年公职生涯的行为准则。我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做好行政法务司司长的工作,并以行政长官为领导的特区政府和全体公务人员作为澳人治澳的管治架构,继续充分发扬团队精神,团结一致,努力为广大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促进特区和谐发展及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