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海事及水务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
随着港务局的职责和职权由海事与港务逐渐扩展,尤其是协调管理水资源,管理客运码头和海上客运营运,以及配合国际海事发展的步伐,有需要重新规划港务局的组织架构。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海事及水务局的组织及运作》行政法规草案,并建议废止第4/2005号行政法规《港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草案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为了更能体现港务局的职责及所执行的工作,草案建议港务局更名为"海事及水务局"。
第二,为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跟进澳门特区的供水事务,草案建议海事及水务局增设"水资源管理厅",下设"规划发展处"及"水务技术处"。
第三,为加强客运码头运作的监管,以及研究国际海事公约的适用等职能,草案建议将现行的"海事活动厅"、"港口及船舶事务厅"及"海事技术支援厅"的职能重新规划,重组为"海事活动厅"、"船舶及船员厅"及"港口管理厅"。"海事活动厅"除基本维持原有的职责外,原"海事技术支援厅"有关海洋污染防治的职能也转入"海事活动厅",并将辖下的"通航监督处"改名为"航道事务处";"船舶及船员厅"保留了原"港口及船舶事务厅"有关船舶事务的职能,加强了船舶及船员的安全管理职权,并增加了辅助渔业发展及援助基金及渔业谘询委员会的职能;"港口管理厅"负责有关港口管理的职责,确保沿岸码头的良好运作及海上交通安全,以及保留原"海事技术支援厅"除海洋污染防治职能外的职责。
第四,因应管理事务的增加,草案建议增设政策研究及法律技术支援的"研究及法律事务处",以及为配合职能工作的宣传,尤其是海上交通安全、海上应急搜救、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等方面的工作,草案建议设立"宣传推广处"。
第五,为配合工作职能的特性,草案建议将"船舶建造厂"更名为"政府船坞"。
第六,草案建议海事及水务局人员编制由现时的二百七十五人增至三百零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