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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局人员於“楼花法”生效首日到发展商售楼处巡查及宣传


《承诺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制度》(俗称"楼花法")已於昨日(6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配合相关工作顺利推行,土地工务运输局"工务局服务中心"於生效日当天(周六)及翌日(周日)此两天如常对外服务,以便即时回应市民查询;此外亦派出稽查人员,前往本澳多个发展商的售楼处巡查,并派发相关资料作进一步推广,务求让发展商及其雇员确知法律,保障卖买双方的利益。局方指出,若一旦发现有违规销售情况,将会提起程序跟进。 "楼花法"规定,发展商须在其楼盘获发预先许可后,才可销售楼花,而根据局方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有21个项目共3,700多个住宅单位符合获发预先许可的三个条件,只要文件齐备及符合要求,局方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天内便可发出。购买者可於土地工务运输局网站查阅欲购买的"楼花"是否已获优先许可。 生效日巡查楼盘及接受市民查询 土地工务运输局稽查人员昨日(6月1日)分别到本澳多处发展商售楼处巡查,结果正面,并未发现有违规情况。稽查人员也向售楼处职员及相关人士分别派发了《发展商须知》及《购买"楼花"须知》,并介绍"楼花法"生效后发展商须遵守的一些事项,包括要满足预先许可的三个条件才可进行"楼花"销售等。发展商及相关职员大多表示基本了解法律规定,会在实际操作中遵守。稽查人员还到了一些地产代理公司宣传及派发资料。 另一方面,鉴於法律生效当天为周六,考虑到当天会有不少市民查询,因此,局方因应需要,特别安排"工务局服务中心"人员在周六和周日此两天接受市民查询。 两须知助发展商买受人了解权益 《发展商须知》明确了发展商须要了解的事项及出售"楼花"的流程,尤其发展商须向土地工务运输局申请在建楼宇的预先许可后,方可进行"楼花"销售或与地产中介人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如若"偷步"销售楼花,除了合同无效外,发展商亦会被科处 "楼花"价值百分之十的罚款。 "楼花法"亦规定发展商销售"楼花"时,须与买受人签定书面合同,合同中列明法律附件的必要事项,并由律师作出声明确认。合同立约人的签名须经公证认定(即"认笔迹"),且须递交物业登记证明,以证明有关"楼花"是以发展商的名义登记。《发展商须知》还载明了相关的过渡规定和违法后果。 三千多单位符条件申请预先许可 法律规定,发展商获得预先许可须满足三个要件,包括:一,已获发整体建筑工程准照;二,已完成地基或地库层(包括地面层楼板结构工程);三,进行分层所有权的临时登记。根据土地工务运输局截止今年5月底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81个在建中的私人住宅项目,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项目共有21个,涉及3,782个住宅单位,这些项目可向局方申请预先许可,在文件齐备及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局方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天内便可发出。另外,有35个项目亦符合了其中两个条件,共涉及2,014个住宅单位。 监察"楼花法"的遵守情况属土地工务运输局职权,局方稽查人员今后会不定期巡查一些发展商售楼处等场所,若发现有违法情况便会提起程序跟进,而发展商、预约买受人及地产中介人均有提供协助的义务。 土地工务运输局已将相关法律内容、法律简介、《发展商须知》及《购买"楼花"须知》上载至局方网站(http://www.dssopt.gov.mo),稍后亦会将"销售合同参考本"及倘有的"预先许可"资料上载,有需要的市民可到网上浏览有关资讯,有疑问亦可於办公时间致电局方服务中心查询,电话8590 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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