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

审计署公布《道路集体客运公共服务》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


审计署公布《道路集体客运公共服务》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发现交通事务局作为执行及监察「新巴士服务模式」的实体,对巴士服务班次监督、巴士服务费结算支付程序、巴士现金车资监督,以及车辆环保标准要求等环节的执行和监察工作均未如理想,对於《承投规则》内所订定的车辆规格要求亦未尽完善,影响「新巴士服务模式」的推行成效。 审计报告指出,《道路集体客运公共服务》从2011年8月至2018年7月的判给总金额达47.76亿澳门元,有关公帑支出是否用得其所,达到改善巴士服务的目的,备受社会关注。是次审计工作主要审查交通事务局在2011年8月至2013年1月对该项工作的执行及监察情况,报告亦列出审计署在交通事务局进行实地审查计时所提供的最新资料,以探讨交通事务局是否已适当履行其监督职责。 审计署审查了交通事务局於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间对巴士班次频率的监督情况,该局表示由於无线射频监察系统未能显示巴士的确切离站时间,故主要透过派员抽查方式监察发车情况,该局又称新模式自2011年8月运作1年后,各巴士公司的发车情况已能符合《承投规则》的要求。但根据审计署抽查其中10条涉及服务金额最大的路线资料显示,当中有9条路线未有按照各相应时段所要求的班次频率发车,尖峰时间长期发车不足,部份路线的实际发车班次只达到要求的65%。此外,其中6条路线即使尖峰时间发车不足,但由於离峰时间大量增发,故仍能满足《承投规则》内有关班次总量的要求,甚至超出了所规定要求的数量。对此,交通事务局虽於2012年10月审计工作进行期间对无线射频监察系统进行完善,但依然只以抽查形式对某时段的发车情况进行监察,未能适时察觉尖峰时间长期发车不足,在离峰时间大量发车以补足班次总量的情况,显示局方对於"班次频率"的监察存有不足,无法确保获判给公司按照《承投规则》提供服务。 在关於巴士服务费的结算程序审查中,发现部份班次未能符合《承投规则》的结算要求,但由於局方未有按照监督机制贯彻执行,故未能适时发现有关情况并作出跟进,而对有关班次作出了支付。此外,有营运车辆於同一日内不断行驶多个班次,却完全没有电子及现金票收记录,但由於有关班次已按既定路线行驶,最终仍被局方确认为可作支付的"正常班次"。交通事务局仅以巴士班次是否按既定路线行驶,作为服务确认的主要依据,而未有对乘客资料等其他数据作一并考虑,显示局方对於服务确认的方法有待完善,否则难以确保所申报的班次已确切提供了服务。 报告又指交通事务局在核实巴士班次数量的过程中,只就总量作出关注,而未有具体核实每一台营运车辆所申报的服务班次是否具有相应的服务记录,导致部份获支付的班次,实际上并没有有关班次的出车记录,欠缺合理支付依据。有关的结算行为欠缺正当性,亦构成浪费公帑的风险。 关於现金车资的监督,根据《承投规则》第III.ii部份第7点,巴士票款全数属特区政府所有。审计署抽查了其中两天巴士现金票款的处理情况,却发现连续两天同一台营运车辆均未有将"钱箱"交回,存在遗失现金票款的风险。当审计署指出有关情况后,交通事务局表示因人手不足,而现金票款收入金额不大为由,只以抽查方式监管票款钱箱,在审计发现上述情况后亦未有向巴士公司作出了解,而且回覆审计署的资料亦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交通事务局表示有关车辆於该两天只提供了3小时16分钟的服务,故怀疑因营运时间短没有现金票款而未有将钱箱交回。但审计署发现有关车辆实际上提供了超过10小时、12个班次的服务。虽然局方在审计期间已制订了改善措施,但有关措施只是对"票款收入总表"内每一钱箱的金额进行累计加总工作,未能有效监察是否存在漏报钱箱的情况,无法确保收回所有现金票款,更未有妥善履行监察票款收入的职责。报告特别指出,对於收入和开支的监察,公共部门应努力确保其合法性和完整性,不论金额多少亦应严肃处理,故此不应该亦不可能因为金额的大小而在相关的工作上有所疏漏。再者,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合共13个月的票款收入超过292 347 726澳门元,其中现金票款占21.06%,达61 556 010澳门元,即每月的平均现金票款为4 735 078澳门元,金额实际不低,更应做好监管工作。 审计署又发现交通事务局在长达7年的《道路集体客运公共服务》合同中,只要求获判给商所采购的营运车辆必须符合欧III排放标准,明显落后於国际上的主流要求,错过了借新模式的推行而跟进国际环保趋势的时机。此外,交通事务局未有保存工作过程中曾参考的文件资料,未能让其监督实体或第三方判断订定有关标准之合理性。 报告就上述问题向交通事务局提出7项改善建议,并在综合评论中指出,巴士服务改革与市民的日常出行息息相关,其判给合同所涉及的金额庞大,透过是次审查可见交通事务局的管理及监督工作未如理想,促请该局妥善履行其受托管理责任,妥善执行监管工作,以确保能有效解决市民「搭车难」问题,使相关资源获妥善运用。报告建议交通事务局应同时就合同条款及管理措施一并作出审视,倘有需要,应从根本作出完善,以确保所投入的大量公帑资源,能真正达到改善公交服务质素的目的。 报告较早前已呈送行政长官,公众可於审计署网站(http://www.ca.gov.mo)下载报告全文,或於明(28)日办公时间到本署免费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