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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於5月22日至8月21日接受新一期社屋申请


房屋局将於5月22日至8月21日展开新一期社屋申请,为期3个月。申请条件根据第25/2009号行政法规《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之相关规定。社屋为租赁性质,尤其协助解决经济状况薄弱之本澳居民解决住屋困难。由於申请并非采取先到先得的形式,房屋局呼吁居民无须急於索取及递交表格,申请期结束后会为申请统一计分排序。已纳入社屋总轮候名单内的家团,将维持原有的轮候排序,无须再次提交新的申请表。 特区政府今(13)日於特区政府公报中刊登第141/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第296/2009号行政长官核准的《社会房屋申请规章》附件二所载的得分表。房屋局将在特区政府公报中刊登有关社屋申请公告。 设收入上限及资产限制 根据第25/2009号行政法规《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之相关规定,申请可以家团或个人申请人的形式提出,但申请家团代表须年满18岁,持有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并在澳门居住满7年;家团亦须符合每月收入上限及资产总值限制之规定,详见附表: 家团成员的配偶须载於同一申请表内,但配偶非澳门居民除外;家团内任一成员及其配偶在提交申请表之日前3年内,不曾拥有私人物业;过去不得为经屋家团成员,及没有享受过四厘利息补贴之家团成员等。如有合理解释,房屋局局长可作例外许可,但必须要提交详细资料供审批。 社屋轮候以计分排列 房屋局於申请期结束后,会为申请统一进行审核及计分,随后会公布社屋申请临时名单及除名名单,并有声名异议期限,在处理声明异议后会公布确定轮候名单。 社屋申请之计分主要透过评估递交申请表时家团的社会经济及居住状况的评分制度进行排名,符合评分制度的条件将获得相应分数,得分越高,排列越前。在一个以上候选人最后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人均月收入较低者排列在先;如仍出现相同的情况,则家团代表年龄较大者获优先排列。 房屋局将根据可供分配之社屋单位数量,分配时必须按家团成员人数及单位类型之配对(详见附表);分配时没有地区选择,如获甄选的候选人获通知分配房屋,但无意租赁所提供的房屋,则可选择放弃申请,即从总轮候名单上除名,或放弃地位,即转列於原名单末尾,但仅限一次。 请看附件! 此外,已纳入社屋总轮候名单内的家团,将维持原有的轮候排序,无须再次提交新的申请表。截至2013年4月30日,社屋之总轮候家团合共5,676个,包括1,150个万九社屋轮候家团,以及在2009年提出申请之4,526个家团。 申请设网上及电话预约 因应新一期社屋申请的展开,房屋局已对可能出现的人流做好准备,而社屋申请及查询安排在房屋局侧面停车场进入,中午不休息,并新增接待柜台,加派人手以疏导人流;同时,设置关爱柜台,为长者、孕妇、伤残人士等有需要人士提供协助。 於申请日5月22日起全澳多个地点可索取申请表,包括房屋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之房屋事务柜台、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澳门妇女联合总会、澳门明爱及民众建澳联盟合共超过80个地点,亦可於本局网页内下载。 社屋申请不接受邮寄方式递交,需亲临房屋局递交或由其他人代交申请表及所需文件,亦必须出示家团每一成员之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才能取得申请编号,作为日后无论以电话或在网上等查询之依据。 房屋局提醒,申请表所填报的资料均须确实无讹,并无隐瞒正确分析申请所需填报的资料。若作虚假、不确实或不真实的声明,或使用欺诈手段,则取消申请资格,且按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房屋局提示居民在填写申请表前,详细阅读申请表及填写申请表指引;家团须在申请表的右下角作出简签。填写申请表的样本和指引,以及相关声明书的表格可於房屋局网页下载。 为方便市民递交申请表,是次申请提供网上及电话预约服务,由申请日5月22日起可透过本局网页www.ihm.gov.mo及电话预约专线(82969058、82969059)预约时间往政府综合服务大楼之房屋事务柜台递交社屋申请。 房屋局局长谭光民、副局长郭惠娴、公共房屋事务厅代厅长陈华强及法律事务处处长任利凌出席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