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选民登记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人确认的有效期为5年。首批需要续期的已获确认法人需自本年5月16日起向负责相关界别确认程序的实体递交续期申请,截止日期为本年7月18日。仅该时段提交的申请方获受理。 有关法人确认续期申请均须於指定期限内递交,否则确认於有效期届满后(本年10月15日后)即告失效。确认失效同时导致选民登记被注销,亦因而丧失选举资格。 881法人须於7月18日前申请续期
按照第9/2008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作出的社会利益确认继续有效,并自该法律生效之日(即2008年10月15日)起计有效期5年。 换言之,於2008年10月15日前已获确认并维持有效的法人,不论是否已作选民登记,都必须按法律规定递交续期申请。根据统计资料,必须於本年5月16日至7月18日提交申请的社团和组织共881个。对於那些并非於确认有效期届满前150日至90日期间递交的续期申请,将由於不符法律规定而不获批准。 而於2008年10月15日后确认的则按其获确认日期计算5年有效期。续期期间如上述一样以到期日推前计算。 确认制度适用於确认的续期
根据《选民登记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认制度适用於确认的续期。法人办理确认续期时,确认续期申请书须附同以下文件递交:1)身份证明局签发的社团领导架构证明书;2)章程规定具权限的机关议决该法人作界别确认续期及为此而指定的代表的会议纪录副本; 3)法人就申请界别确认续期事宜而指派代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副本; 4)公布法人章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副本;以及5)法人认为对界别确认续期申请属必要的其他资料。 负责相关界别确认程序的实体
确认续期申请应递交予负责相关界别确认程序的实体,属工商、金融界,劳工界及专业界的社团和组织由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负责;而负责社会服务界是社会工作委员会;文化界的是文化谘询委员会、教育界的是非高等教育委员会;而体育界则为体育委员会。有关各委员会的联络资料可於选民登记网页(http://www.re.gov.mo/rr_zh/)查阅。
行政公职局提醒有关法人必须於期限内向所属界别委员会递交续期申请,否则会影响将来(2014年及以后)参与选举的资格。各界别法人应留意有关委员会就界别确认续期所发布的消息,并按要求及时递交续期申请。 确认失效重新申请
《选民登记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倘在所指期限内不递交确认的续期申请,该确认於有效期届满后失效。根据同法律第三款的规定,失效不妨碍重新申请确认,但申请仅得在原先确认的有效期届满后方可办理,即由第9/2008号法律生效之日起计五年后。即2013年10月15日之后。 按照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失效导致获确认者的选民登记被注销。而根据第二十六条(二)项,法人选民登记的其中一项要件是获确认属於相关界别至少满四年,因此,有关法人在重新获得确认后满四年方可办理选民登记。 为"界别续期"申请领导架构证明书获豁免费用
为界别续期申请之用,每一法人需向身份证明局申领一份领导架构证明书,并必须由社团会长或理事长申请,如申请人不是会长或理事长,必须出示授权书。身份证明局特别为办理社团证明的法人设立专柜,申请人到身份证明局领取筹号时请表明办理社团证明,以便加快处理。 如有任何查询,欢迎於办公时间致电89871704或使用24小时谘询服务热线88668866(非办公时间提供电话录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