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第1/2013号法律修改并重新公布的第11/2003号法律《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将於2013年4月22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该法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终审法院办事处须确保公众可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互联网网站查阅第1条第4款规定的相关人士直至今年10月18日(第1/2013号法律第4条第1款)所提交的财产及利益申报书第四部分的内容。
为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互联网网站(www.court.gov.mo)将增设此项查阅功能。公众可自今年10月19日始,透过下列任一方式查阅相关内容。
一、搜寻模式
公众可以透过以下三种搜寻模式查阅相关申报人提交的申报书第四部分的内容:
1. 在申报人士姓名方块中输入全部或部分中/葡姓名;
2. 在申报人士类别选项中选取申报人相对应类别;
3. 在部门选项中选取申报人士任职的相关部门。 有关"查询财产申报人资料"系统之图片请见附件 二、查阅者的责任
根据《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复制第四部分的内容并将之提供予第三人时,应注明作出有关复制的具体理由,且不得有《民法典》第326条规定的权利之滥用的行为。否则,根据《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第25条第6款的规定,可被科处澳门币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联络及查询
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络终审法院办事处。
地址:澳门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终审及中级法院大楼;电话:83984117;图文传真:28326744;电子邮箱:drip@court.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