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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投诉程序的声明


就有报导指某社团成员指控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侵犯"投诉人的个人资料一事,因上述指控与事实不符,本办公室特澄清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负责监察、协调对《个人资料保护法》的遵守和执行,以及订定保密制度、监察该等制度的实施等。本办公室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行政程序法典》、第52/99/M号法令(《行政上之违法行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等法律规定,接受有关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查询、投诉,并依法展开调查程序,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者可能须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
首先要说明的是,如当事人就具体的个案投诉其个人资料被侵犯,例如,资料在某种情况下被某机构不当处理,如要证实被投诉机构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当处理特定人士的资料,有机会需要涉及个案的具体资料。
因此,为处理投诉需要,本办公室会要求投诉人提供个人资料以证实其是否为相关个人资料处理的资料当事人,以及了解其是否同意在处理投诉需要时,将相关资料转交予被投诉人及因处理投诉而需要接触的人士或机构等。但个人资料的提供并非强制性,如投诉人拒绝提供,调查因欠缺当事人的同意而不能涉具体个案的资料,一般只能就相关机构的处理政策及机制作出分析,而无法查证具体资料当事人权利是否受损,可能会影响本办公室对相关卷宗的处理结果。
本办公室一向尊重当事人的决定,从未违反当事人的意愿向被投诉人披露投诉人的资料。因此,有关"二次侵犯"的指责是毫无依据、与事实不符的,本办公室在此特作澄清,以正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