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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联同多个政府部门向商会介绍房地产经纪、中介人临时准照申请


房屋局今(17)日联同劳工事务局、身份证明局及财政局代表向澳门地产专业发展商会介绍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以及中介人临时准照申请之情况,并与现场近二百名业界代表进行互动交流。房屋局局长谭光民重申,《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将於7月1日起生效,按照法律规定,该法律生效后,只有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或房地产经纪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同时,房地产经纪必须在受聘於房地产中介人后才能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 房屋局局长谭光民联同劳工事务局技能鉴定处处长余桂生、身份证明局刑事纪录处处长徐昕,及财政局高级技术员梁国强等於4月17日澳门地产专业发展商会介绍即将於7月1日生效的《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法律内容,并透过简报形式图文并茂地讲解房地产经纪和中介人临时准照申请方法。该会会长陈荣林及近200会员出席。 仅房地产中介人方有权收取佣金 会上,有与会者查询房地产经纪及中介人之分别,房屋局代表表示,在澳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公司、自然人企业主(俗称"地产铺")视为房地产中介人,房地产中介人之雇员、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经理或辅助人员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者则为房地产经纪。 对於与会者关注如何证明自身拥有足够的从业资历,房屋局代表表示,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41条第8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递交由公共实体发出的文件,如财政局职业税证明文件、社保供款证明文件等。如上述文件未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可附同任何其他适当的证明文件,如雇主声明、相关商会之证明或其他适当的文件。 在《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生效后,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如市民有意透过中介促成交易,应选择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且於接受服务前与房地产中介人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由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产经纪按已签订的房地产中介合同服务客户。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18条规定,房地产中介人仅在其按房地产中介合同的规定促成客户订立相关的法律行为后,方有权收取佣金,但房地产中介合同订明的其他情况除外。 此外,对於有与会者关注商业营业场所之定义,房屋局代表重申,根据该法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营业场必须设於作商业、服务、写字楼或从事自由职业用途的不动产内,不可设於工业或住宅用途的不动产内。一般情况下,会透过商业登记证明、营业税开业申报证明文件、物业登记证明等文件审查有关场所是否符合《房地产中介业务法》中所指的"商业营业场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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