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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职局因公务以公费支付家居网络及内部文件外泄的说明


行政公职局对於该局领导层成员以公费支付家居网络,以及有内部文件外泄作出以下说明:
一、公费电话(互联网)的法理依据
基於工作职务,部份公务人员有需要在正常办公时间或工作地点以外处理公务。因此,政府部门可向这些人员,提供在正常办公时间和地点以外,因工作关系而使用的工具、物资及服务。例如公费电话的安装及月费,可根据第32/87/M号训令作出批准。而其他因工作关系而需使用的工具、物资及服务的公共开支,则可按第41/83/M号法令和第6/2006号行政法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由有权限的人员批准。
公共部门每年会根据来年开展的工作,而编制未来一年的预算。第17/2012号法律订定了二零一三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其中行政公职局的预算中经济分类"02-03-05-03"预留用作支付通讯费用,有关预算已获立法会审批。
二、授权审批的合法性
根据《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第12条的规定,领导及主管无固定的办公时间,亦即规范一般公务人员正常办公时间的规定,并不适用於领导及主管人员。即使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又或在周六、周日及公众假期,只要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领导及主管都必须及时处理。 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7条,各司长可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37条的规定,将部分行政行为的权限,授予部门及组织单位的领导人。领导亦可根据《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补充规定》第22条及第23条规定,将相关的权限转授予有需要的人士,如副领导或其他主管人员。
授权及转授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行政机关可因应其职能范畴实际操作,而进行适当的权力下放,以更有利行政机关的运作。行政法务司司长通过第53/2009号的批示,将属行政公职局职责范围内属行政行为的部分权限,授权予行政公职局局长。而行政公职局局长透过第028/DIR/DES/2011号批示,将领导及协调行政公职局部分附属单位有关人力资源、财政资源、物资及财产资源的管理,以及签署权等的职权,转授予行政公职局副局长。各据位人可根据第41/83/M号法令和第6/2006号行政法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规范依职权作出审批行为。
三、政府文件外泄
《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279条已订明公务人员应遵守的义务,其中包括保密义务。无论是一般人员或是领导主管,均须严格遵守。行政公职局曾多次透过传阅公函,提醒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中所订定的义务。这次事件显示个别人员对履行保密义务方面仍存在问题。因此,特区政府将会加强两方面的工作:(1)行政公职局将会研究优化政府文件管理的机制和工作流程,以减低文件外泄的风险;(2)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员对履行各项义务的认识,包括透过各种持续的培训、交流及宣导等措施,让各级人员时刻紧记履行各项义务的重要性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