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将於今年7月1日起生效,届时,仅具备有效准照的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方可从事有关业务。为使类似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纪或中介人能在法律生效后无间断从事相关业务,特区政府今(2)日於特区政府公报刊登第4/2013号《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施行细则》行政法规,业界及其从业员可於明日(3)起至6月向房屋局申请临时准照,以便在该法律生效后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41条的过渡性规定,凡於该法律公布之日,即2012年11月12日,以类似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的房地产中介人,或房地产经纪身份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者,如符合指定的从业要件,可选择透过房屋局网页预约,或亲临房屋局,又或经由澳门地产发展商会、澳门房地产联合商会、澳门建筑置业商会、澳门地产业总商会及世界不动产联盟中国澳门分会代办申请。临时准照的有效期自《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生效之日(即2013年7月1日)起计3年,到期失效,不得续期。另外,房地产中介人亦须在其每一商业营业场所显眼处张贴商业营业场所说明书。 按照第60/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申请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之费用为澳门币1,000元,申请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自然人商业企业主)之费用为澳门币1,600元,申请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公司)之费用为澳门币2,000元。 临时准照持有人需在3年有效期内获发正式准照,方可无间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仅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持有人,方可参加为豁免合格完成高中教育或/及房地产中介业务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要件而开办的培训课程。 《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对於不具备合格完成高中教育从业要件的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持有人获取正式准照设有豁免相关要件的规定,即在临时准照3年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持有人在参加有关培训并通过考试后,可获豁免合格完成高中教育的从业要件。在该法律公布之日前已连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达5年且年满40周岁的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持有人,在参加有关培训课程后,可以同时获豁免具备合格完成高中教育以及通过房地产中介业务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要件。 市民欲了解更多有关申请房地产经纪临时准照或房地产中介人临时准照的内容,可致电房屋局28594875或28519709查询或浏览房屋局网页www.ihm.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