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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居民蔡某因诈骗被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判处四年徒刑


本澳居民蔡某(女),因诈骗案被检察官提起控诉后,2011年4月经初级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四年徒刑,以及需支付受害人澳门币壹佰壹拾柒万六仟圆的财产权损害赔偿。被告蔡某不服初级法院判决,故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7月被中级法院栽定维持原判,被告依然不服,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於今年二月以上诉理由明显不成立驳回上诉。为执行终审法院判决,被告已被移送澳门监狱服刑。 案情显示,案中被告人为一名家庭主妇,於2006年4月至10月期间,先后谎称自己分别受本澳6间公司(当中包括知名酒店、清洁公司及建筑公司)的委托,负责代办内地劳工来澳的招聘工作,期间成功骗取500多名受害人所缴交的手续费,总金额合计约澳门币壹佰陆拾伍万柒仟伍佰圆。承办检察官认为,蔡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有意识地编造虚假事实以骗取他人信任,达到为其本人取得非法利益,该行为导致他人损失相当巨额财产,故被告被控以触犯>第211条之诈骗罪。 被判刑人蔡某疑因不接受检察官的控诉及法院的裁决,於互联网讨论区针对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官员发表与事实不符的言论,声称自己遭受迫害又谎称有人串通律师、检察官、法官陷害她等等。蔡某的不实言论及行为已造成恶劣影响并涉嫌触犯侮辱及诽谤罪,检察院将依法根据相关的刑事检举作出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