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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委任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4)日刊登第34/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委任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及委员,包括主席叶迅生,委员谭伟文、朱伟干、江丽莉及陈致平。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权限包括:
1) 向选民客观地解释关於选举活动的事宜;
2) 确保竞选活动期间各候选名单能真正公平地进行竞选活动和宣传;
3) 登记无意刊登有关竞选活动资料的资讯性刊物的负责人所作的声明书;
4) 就分配电台和电视台的广播时间予各候选名单的事宜,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
5) 审核各候选名单的选举收支是否符合规范;
6) 审核可能构成选举不法行为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
7) 在选举程序的范围内,要求有权限的实体采取所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保安的条件及行为的合法性;
8) 将所获知的任何选举不法行为,报知有权限的实体;
9) 编制选举结果的官方图表;
10) 发出具约束力的指引;
11) 向行政长官提交有关选举活动的总结报告,并对有关活动提出改善建议;
12) 作出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