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一宗路环九澳村的霸地扩建个案,有关占用人对政府所作的批示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遭到中级法院驳回,占用人不服,向终审法院就判决再提上诉,结果今日(6日)被终院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而被驳回。 土地工务运输局对裁决表示欢迎,强调《基本法》规定除回归前依法确定为私有土地外,澳门特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纱纸契"并非土地所有权的有效文件。政府会保障原居民的居住权,原居民可修缮残旧楼房,但对於藉维修之名,而作霸地扩建之实的行为,政府不会容忍,定必严厉处理,维护土地资源不被非法占用。 占用人不服判决再提上诉
有关被法院驳回上诉个案所涉及的土地(目前已被政府收回),位於路环九澳村路907C07灯柱旁之地段,种种迹象显示,有人非法霸占土地并进行非法工程,将原有楼房拆卸重建,同时将地段内另一旧有平房拆卸,扩建成一座两层高楼房,更建造挡土墙,甚至平整山体。土地工务运输局先后於2010年12 月及2011年3月刊登预审及最终决定告示,勒令腾空及归还土地,否则政府将采取行动进行清迁。 占地人认为该行政行为存在瑕疵,针对行政长官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消性司法上诉。然而,占地人所提出的理据均被该院法官驳回,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 占地人不服判决,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指土地工务运输局有关卷宗及报告书内容有"事实认定的错误"及"获证明之事实不足以支持该裁判"的情况,占地人并提供书证,指出不论是涉案土地地段的"纱纸契",又或上盖建筑物的"缴纳税务责任的收据凭证",均支持占地人具有涉案土地的"所有权",或至少具有"使用权"或"占有权",证明有关卷宗及报告书内容存在偏差,影响行政长官批示的合法性、公正性及公平性,因此应裁定上诉成立,发回中级法院重审。 不承认纱纸契为合法凭证
终审法院认为,就有关"纱纸契"及"收据凭证",在上诉人当初向中级法院提起的上诉中并没提出,属新问题,而终审法院处理同类上诉个案一般不会审理新问题。终审法院亦指出,该院多次判决已清楚指明,根据《基本法》第七条,在特区成立前未获依法确认为私有的土地,在特区成立后均属国家所有,而《基本法》并没订立任何有关"纱纸契"可作为土地为私有财产的原则。另据《民法典》,物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存在,因此,不能在没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拥有对其上修建的建筑物的所有权。终审法院判定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 倘维修楼宇可向政府申请
土地工务运输局对终院判决表示欢迎,强调在政府刊登预审后,占用人虽曾作出书面答辩,但并无提交上述"纱纸契"及"收据凭证",只提交过电费单,然而电费单上之姓名与占用人不同,亦不同姓,占用人未能证明其与有关人士的关系,此外,自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的一年内,旧有平房电费均为零度,由此推定,该平房当时已无人居住,亦不能确定楼房在之前是早已荒废还是有人居住,所以占用人声称一直居住,局方认为其主张不能确定。在中级法院驳回占用人有关上诉后,政府已於去年9月份执行判决并按程序收回有关土地。 政府一直关注离岛居民生活,对於在特区成立前已在离岛涉及纱纸契地段上持续居住至今的居民,政府会以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方式,按现行法例规定,并在不影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城市规划下,让他们继续在原来地方居住。政府重申,会保障路环原居民的居住权,亦有渠道让原居民修缮残旧楼房,但对於藉维修之名,实际上"改头换面",将旧楼房拆卸再占地扩建的非法行为则不能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