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日前对《终止消防局副局长定期委任的理据及对有关投诉的调查报告》作出回覆(下称《回覆》),当中认为「不宜就不规则或个人的缺失行为对局长提起纪律程序」。为此,廉政公署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第4条第(13)项之规定,对《回覆》作出分析。 廉署认为保安司司长办公室的《回覆》欠缺充分理据,加上近月又接获数宗与消防局管理及运作有关的投诉,廉署相信有关报告所述的情况仍未获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将继续阻碍消防局的有效运作,不利於消防局依法及有序地履行其法定职责。 基於公共利益的关系,廉署决定公布关於针对消防局局长及消防局管理及运作的报告,以及保安司司长对该报告的《回覆》,并公开廉署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冀主管实体认真及切实解决消防局现存的各种问题。 有关报告已上载至廉政公署网页www.ccac.org.mo ,俾众知悉。(最新消息 / 调查报告及劝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