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对一宗因家庭暴力所提起的非特定保全程序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案情显示,一名女士因经常受到丈夫的暴力对待而提出了诉讼离婚,同时向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起非特定保全程序,请求法院采取措施,命令其丈夫与其本人及其家庭住所保持至少100米距离,理由是其丈夫经常以非常暴力方式殴打她,经向治安警察局报案后被告知家暴不构成犯罪。
法官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26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提起保全程序的前提是存在合理理由恐防他人对其权利造成严重且难以弥补之侵害,从而采取措施避免迟延风险;以及权利的可能存在,且声请人希望该权利在主诉讼中获得确认。
鍳於保全措施的作用是辅助性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法院在宣告或执行的需时使主诉讼的权利受到威胁。但在本案中,声请人声称因多次受丈夫的虐待而提起该保全程序,目的只想避免继续受到侵害,并非为确保诉讼离婚的权利得以实现;故此,法官认为声请人在提出离婚的同时,应根据《刑法典》第137条,针对其丈夫的暴力行为向有权限机关提出申诉并申请作出适当的强制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再者,离婚的其一后果只是配偶双方不再受婚姻义务所约束,离婚与否,并不代表暴力行为不再发生。
最后,法院因事实明显未能符合保全程序的法定要件,即迟延风险及权利的可能存在等,决定初端驳回该女士的请求。 参阅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第FM1-13-0025-CDL-A号案(可从法院网站www.court.gov.mo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