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21/2007号行政法规〈农历年纪念币〉》行政法规草案。 第21/2007号行政法规《农历年纪念币》许可铸造及发行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九年农历年纪念硬币。鉴於该等硬币广受欢迎,特区政府认为有需要增加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九年的农历年纪念币的发行量,为此制定了《修改第21/2007号行政法规〈农历年纪念币〉》行政法规草案。 草案规定,许可发行的纪念币保持原有的特徵,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三年农历年纪念币的发行量不变,按以下数量发行∶ (一) 面额(澳门币) $250.00 : 3,000枚; (二) 面额(澳门币) $100.00 : 500枚; (三) 面额(澳门币) $20.00 : 6,000枚。 草案规定,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九年农历年纪念币则按以下数量发行:
(一) 面额(澳门币)$250.00:5,000枚; (二) 面额(澳门币)$100.00:2,000枚; (三) 面额(澳门币)$20.00:8,000枚。 行政法规草案将於公布翌日起生效。